靜樂縣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民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根據《中共靜樂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靜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靜發〔2009〕32號),設立靜樂縣民政局(以下簡稱縣民政局),正科級建制,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靜樂縣民政局
- 外文名:Jingle County Civil Affairs Bureau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農村村務公開指導協調職責,將縣農業局農村村務公開職責劃入。
(三)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的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事業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承擔對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縣優待撫恤工作,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和全縣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擁軍朽肯希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加地方建設的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擬定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縣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八)承擔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村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定與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鄉、村級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的相關工作。
(十)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甩埋促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的監督落實,組織促進慈善事業政策的落實,組織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及涉港澳台婚姻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陵臘戶膠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靜樂縣民政局設4個內設永姜端機構。
(一)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並進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提案辦理、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相關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相關政策規定的起草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培訓、教育、表彰拘厚詢等工作;負戀市整斷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
指導實施民政系統財務管理有關政策;對中央及省市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救災救助股:擬定救災減災工作政策堡良、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市、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工作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中央、省、市、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監督實施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辦法和救助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社會救助的法制化建設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落實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和省市縣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三)優撫安置股:監督實施優待撫恤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優待撫恤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由縣民政局負責的評殘、烈士評定上報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管理及經費發放;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制定雙擁工作規劃目標;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
擬定全縣退役士兵、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編制1名,股級職數1名
(四)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組織實施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性民間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境內申請設立的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村村務公開組織協調工作。
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鄉村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準化處理;審核鄉村級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勘界工作;負責全縣標準政區與地名地圖、資料的編輯和審定。
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落實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監督實施婚姻、收養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擬定婚姻、收養管理、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工作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推進婚俗和喪葬改革,強化公墓監管;承辦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及涉港澳台婚姻和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建設、服務標準及管理規範;負責婚姻、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縣行政區劃圖由縣民政局會同上級測繪局組織編制。
(二)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內設機構
靜樂縣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並進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提案辦理、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相關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相關政策規定的起草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
指導實施民政系統財務管理有關政策;對中央及省市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救災救助股:擬定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市、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工作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中央、省、市、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監督實施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辦法和救助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社會救助的法制化建設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落實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和省市縣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三)優撫安置股:監督實施優待撫恤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優待撫恤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由縣民政局負責的評殘、烈士評定上報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管理及經費發放;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制定雙擁工作規劃目標;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
擬定全縣退役士兵、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編制1名,股級職數1名
(四)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組織實施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性民間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境內申請設立的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村村務公開組織協調工作。
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鄉村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準化處理;審核鄉村級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勘界工作;負責全縣標準政區與地名地圖、資料的編輯和審定。
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落實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監督實施婚姻、收養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擬定婚姻、收養管理、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工作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推進婚俗和喪葬改革,強化公墓監管;承辦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及涉港澳台婚姻和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建設、服務標準及管理規範;負責婚姻、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縣行政區劃圖由縣民政局會同上級測繪局組織編制。
(二)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