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靜安區環境保護局
- 地址:靜安區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組織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訂本區貫徹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2.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編制本區環境保護中長期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發展規劃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我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削減計畫;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進能源結構的調整;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河流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4、負責本區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協調和實施。
5、監督對城市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
6、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源治理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7、組織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
8、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本區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9、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信息化建設。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11、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受靜安區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受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2、參與本區域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放射性事故的應急處理。
13、負責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14、承辦靜安區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辦公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處)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和總工程師公務活動;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文秘、督辦、檔案、政務信息、政府網站編輯、信息化管理、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和人大意見、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會議會務以及組織接待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行政事務、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目標管理考核、職務晉升、獎懲、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人事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乾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免、監督、區縣環保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和離休幹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參與區縣政府環保績效考核工作。
協助局黨委做好局系統黨的組織、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對共青團工作的指導;協助局黨委做好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局黨委文書處理、信息、督辦、會議和黨委網站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國家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擬定本市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組織行政複議、強制執行申請、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地方立法和法律制度實施後評估職責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以及實施情況的評估,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環保內容的制定,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縣)域規劃、能源發展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以及本市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計畫;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負責組織編制局系統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環保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負責各項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負責組織重大環境保護措施、對策和政策調研;參與制定環境經濟政策和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研究;負責國內外環境保護政策、動態分析;負責環境經濟政策的後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保基礎能力建設;負責組織國內環保對口合作交流及長三角區域環境合作;負責環境統計中的環保投入統計;組織環境年鑑編制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
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技術進步,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進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以及環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科技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負責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開展環保科普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配合環保部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並組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對本市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環境影響分析及其環保控制政策、對策的研究;負責組織規劃環評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的審批;負責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管;承擔國家環保部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負責編制大氣環境保護規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噪聲控制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大氣環境專項功能區劃、環境噪聲振動功能區劃,並組織開展大氣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擬定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化學品、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立法草案;組織開展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化學品、機動車尾氣等污染源管理、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工作;承擔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有關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固體廢物跨省市轉移等審批和電子廢物處置監管工作、協助環境部開展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轉移登記等監管工作。負責大氣、固體廢物、化學品、環境噪聲等重大污染事故及跨區域污染糾紛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八、水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編制水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生態保護規劃;負責擬定水環境、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技術規範和標準、有關立法草案;負責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指導水環境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本市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開展水污染源管理、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工作;負責協調跨區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環境重大污染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禽畜養殖業污染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
負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政策、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總量減排的日常管理,制定總量減排考核制度;負責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交易的制度設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創建工作;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擬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環境質量信息的統一發布,編制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編制輻射(核)安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劃;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開展輻射(核)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立法草案;負責輻射(核)、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等輻射(核)為主要影響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竣工驗收審批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野外示蹤試驗、豁免的審批或備案;負責輻射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負責編制環境應急管理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本市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環保系統應急、反恐工作協調和指導,重點環境風險源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本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決策體系;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跨區域污染糾紛的應急處置;負責環境應急、反恐工作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處
負責編制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涉外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負責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市履約工作;負責外事交流和接待工作;負責本市友好城市環境保護合作交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外宣工作,負責英文網站建設和維護。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進行黨風廉政教育,抓好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負責受理局系統內幹部職工的控告、申述,按規定做好信訪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的檢查、督促和推進;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圍繞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內部穩定。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管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對黨員進行監督,檢查、處理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對機關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