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峽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青銅峽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轉變,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職責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承接的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政府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和參與巨觀決策的職責。
⒉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協調監督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預警的職責。
⒊加強污染防治、污染減排、生態保護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擬訂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區域內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三)負責擬訂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責任,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轄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排污許可證;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編制環境質量報告。
(八)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開展和指導生態文明示範創建工作。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崗位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青銅峽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崗位:
(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人事、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制度制定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協調綜合性調研;負責環境保護幹部與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提出轄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與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協調環境新聞報導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負責審批管轄權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的政策規定。
(三)污染控制
承擔落實轄區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擬訂環境保護工作規劃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科普工作,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保產業、綠色消費等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的組織、協調、檢查、限期治理等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工程建設運行監督驗收工作;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預算管理、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生態保護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貫徹執行生態保護政策、規劃、法規規章;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配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開展和指導生態文明示範創建;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監督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指導、監督農村生活源和農業面源的污染防治;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核定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後勤事業編制1名。

其它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環境保護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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