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馬有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外文名:Qingtongxia Bureau of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馬有榮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責分工,現任領導,其他附則,

職能轉變

加強對清真食品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執行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執行。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為市委、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加強對各鎮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四)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宜,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五)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扶貧工作的事宜;組織、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特需品的生產供應;負責清真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負責。
(六)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各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
(九)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依法進行管理,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界開展同區內外宗教界友好往來,發展經濟和文化交流。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工作崗位:
(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財務、信息、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辦理有關諮詢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民族工作
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執行中央、自治區對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調查研究和解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及少數民族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民族特需品的生產供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三)宗教工作
負責伊斯蘭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和宗教活動的管理,聯繫宗教界人士,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團結教育,承擔調解處置宗教方面的矛盾和糾紛;負責大型宗教活動的申報、審批事宜,辦理朝覲事務;做好宗教方面的政策宣傳、法制教育工作;負責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讀和審核。
(四)清真食品管理
承擔全市清真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全市範圍內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查處;協調處理因清真食品引發的矛盾、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負責發放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

人員編制

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後勤事業編制1名。

職責分工

清真食品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清真食品標識的認證工作,並對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現任領導

青銅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馬有榮

其他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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