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環境保護局

青田縣環境保護局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縣政府直屬部門,對全縣環境保護履行統一監管的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田縣環境保護局
  • 地區:青田縣
  • 類型:縣政府直屬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

主要職責

青田縣環境保護局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縣政府直屬部門,對全縣環境保護履行統一監管的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審核各城鎮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督促縣、鄉(鎮)各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生態示範區建設的年度和規劃期的實施方案;負責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目標責任制工作。
四、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輻射放射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對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導本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負責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等保護工作;監管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六、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問題。
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及行業的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1S0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八、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核或守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審查可以作為原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書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資質認可及環保設備的認證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加強環境監測時和環境信息網建設;做好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及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法制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抓好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青田縣環境保護局為縣級行政單位,內設二科一室:辦公室、綜合管理科、自然生態科。
直屬單位有:青田縣環境監察大隊、青田縣環境監測站。

下屬單位

環境監察大隊

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負責對轄區內新污染源產生情況以及與污染防治有關的工程、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或運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限期治理項目實施情況、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定期監督檢查。負責排污申報工作,並對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依法實行排污收費管理。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的現場監督檢查。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場監督檢查。受理民眾來信來訪、“12369”舉報熱線的有關工作,及時制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受主管局委託,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違法案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有關工作。承擔主管局或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環境監測站

對全縣大氣、酸雨、水體、土壤、生物、噪聲、放射性、固體廢棄物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組織實施定期或經常性的監測、分析,收集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參加制訂全縣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承擔衛星圖片、遙感生態監測信息的分析,負責主要地面測站的常規監測;組織實施全縣的機動車污染排放監測;承擔全縣範圍內的大氣、酸雨、水體、噪聲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各污染源的排污狀況監測。負責全縣環境質量評價。統計、上報全縣環境監測數據;編制全縣環境監測季報年鑑、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研究野外作業、採樣、布點、樣品運輸、貯存、分析測定等各重要技術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參加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栽。負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監測,為污染治理設施的驗收等提供依據;承擔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估的現狀監側。承擔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有關監測和其它技術服務工作。承辦縣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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