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國土資源局

青田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1月,由原青田縣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主要履行法律賦予的國土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田縣國土資源局
  • 時間:2001年11月
  • 所屬:青田縣
  • 職責:實施全縣國土規劃
  • 局長:鄒春賓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青田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1月,由原青田縣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主要履行法律賦予的國土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縣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經審議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實施縣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三)依法開展對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的行政執法檢查,維護土地、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保護土地使用者、礦產資源開採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
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規定,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上報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採礦權市場;制定全縣採礦權市場的運
行規則和管理規定,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並指導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採礦權轉讓申請;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指導和監督全縣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
(九)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開採與污染情況;保護地質遺蹟,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負責縣域內地質勘查項目的驗證及小型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管理,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項目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領導下屬事業單位工作,對所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垂直領導。對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和其它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及重要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保衛以及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制訂並實施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計畫;組織國土資源系統內部的交流活動;組織安排接待工作;負責全局的綜合統計工作。
人事監察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組織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局勞動工資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退休幹部、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編制國土資源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對重大科技項目的立項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黨務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做好工、青、婦和計生工作。
計畫財務管理科
編制並落實年度預算指標,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做好縣級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徵收;承擔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國土資源規費、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政策法規科
制訂並實施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規劃、計畫;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有關申訴和應訴事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其他職能科(室)行政執法情況;制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實施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土地規劃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地轉用規劃審核;制訂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農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性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農地轉用報批,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徵收方案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與轉用或徵用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實施縣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審;承擔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和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監督管理;承擔企業轉制的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承擔供地方案的審核及上報審批的各類項目用地的報批工作。
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權屬管理辦法,組織全縣土地位置、界趾、數量、質量、權屬和用途等基本狀況的調查;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的權屬管理;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鄉(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招投標和拍賣工作;負責選礦許可證的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督察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認定評審結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年檢和儲量審計;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組織開展編制和實施地質調查評價與礦產勘查規劃、計畫;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出讓金、採礦權使用費的征管工作;負責全縣礦山企業的年審、地勘活動管理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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