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22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農村集市和城市農副產品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12.22
- 實施時間:1980.12.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開放農村、牧區集市和城市農副產品市場(以下簡稱集市貿易),是我國的一項長期經濟政策,是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商業的必要補充。它有促進農牧副業生產發展,活躍城鄉經濟,便利民眾生活的積極作用,也有消極因素,必須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二條 管理集市貿易必須貫徹國家的行政管理與國營商業的經濟領導相結合,堅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不能限制過嚴,管理過死,防止放任自流,撒手不管。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市貿易的主管機關。凡參加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它的管理,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上市物資
第四條 社隊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在未完成國家徵購、收購任務以前,不準議價成交和進入集市,也不準分給個人出售;完成徵購、收購任務後,多餘的可以上市出售。牲畜交易,按《青海省牲畜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 國家有計畫和契約收購的三類農副產品,社隊在保證完成收購任務之後,可以上市出售。牛皮、駝絨、豬鬃、腸衣、鹿茸、麝香、蟲草、貝母、牛黃、羚羊角、熊膽等,無論集體和個人的都必須賣給國家,不準上市出售。羊皮、羊毛和羊絨,社隊的必須賣給國家,社員的在完成交售任務後,允許上市出售。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採購外運。
蔬菜生產隊,凡是應該向商業部門交售的商品菜,一律不得私銷私分。完成交售任務後,多餘的可以上市出售。
第六條 社員自有的農副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允許上市的品種外,其它產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後,可以上市出售。
社員的編製品、手工藝品、木料及製品,允許上市出售,也可以在集市購買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社員個人自有的獎售工業品,自用有餘需要出售的,持生產大隊證明可上市出售。
第七條 國營農牧場、園藝場生產的糧、油、畜產品在完成國家徵購、計畫和契約收購任務後,多餘部分可加價賣給國家,不準上市出售。三類農副產品在完成國家交售任務後,可以上市出售。
第八條 國營和集體的工業產品,屬於國家計畫收購的食糖、菸酒等一、二類日用工業品,不準議購議銷,也不準上市私銷。國家不收購的和允許自銷的產品,持主管部門證明,可上市出售,也可持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出省銷售。所銷產品必須服從當地國家零售價格。
第九條 製革、製藥工業企業所需原料,必須按照國家計畫,由主管部門進行調撥和調劑,未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產區收購各類畜產品和中藥材,也不準接受來料加工或以原料換成品。
第十條 社隊辦的作坊可以來料加工和以成品換原料,也可上市出售產品。原料不足的,可以在集市上購買。
第十一條 農村、牧區和新興工礦區,凡飲食服務業網點不足的地方,經業務歸口部門簽署意見,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社隊可開設飯館、茶館、旅店、車馬店、理髮館。開設旅店或車馬店要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城鎮以上地區,有傳統技術的個人,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經營熟食,開設理髮館和荼館等。
凡經核准發證的社隊和個人經營的飲食業,可在集市購買原料,但出售糧食製品不得收取糧票。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不準到農村和集市採購一、二類農副產品。經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到指定的社隊和集市採購三類農副產品,但不準抬價搶購。所購三類農副產品,只準自食自用,不得倒手轉賣,從中漁利。
第十三條 社員在不影響集體生產、不剝削他人的前提下,經生產隊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從事個人勞力所及的手提、肩挑、車推鮮活商品和三類農副產品的購銷活動。
第十四條 國營、集體商業和有證商販,可以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到集市和農村採購農副產品,但不得高於集市價格,哄抬收購價格。
第十五條 社隊集體可以收集本社隊和社員的政策允許上市的產品,運進城市出售。
第十六條 手工藝匠人,持公社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可在本省或出省做工,並向所到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外省來的手工藝匠人,憑公社證明,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方可臨時做工。
第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準從國營和集體商店以零售價套購商品,加價出售。
第十八條 國營和集體企業在集市上出售商品,要實行統一零售價格,明碼標價。社隊和個人在集市交換的產品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場服務部)要按時公布主要商品的上一集日或近期的成交價格,以引導民眾協商議價。
第十九條 不準買賣糧票、布票和各種無價證券。不準以無價證券換取商品。不準買賣違禁品。不準買賣反動淫穢的書刊、畫片和不健康的歌曲照片。不準出售國內演員私人生活照片和港澳、國外電影演員照片。不準出售有毒食物和腐爛食物。不準出售假藥。不準私運原鹽上市。未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準無證經營工業品。
第二十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售棉紗、棉布製品。不準從全民和集體商店套購原料和半成品,加工成品出售。
第二十一條 嚴禁江湖游醫、測字算命、抽籤問卦;嚴禁玩牌、套圈等變相賭博。
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藝人不得在集市上流散賣藝。
第二十二條 取締圖書黑市交易。出賣舊書者可到古舊書店出售。無營業執照者,不得在街頭、集市擺攤出售和出租圖書。
第二十三條 堅決取締黑經紀。嚴禁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以假充真、以次頂好、摻雜使假、短尺少秤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商業,可在集市吞吐商品,調節供求,平抑物價,充分發揮經濟領導作用。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集市貿易場地和市場的建設,各地人民政府要本著方便民眾購銷的原則,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合理設定,劃定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要有計畫地建設一些永久性的室內商場或棚頂商場,建設經費不足的可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為便於購銷和管理,進入集市的商品,應分類就市。
第二十七條 集市貿易的交易所,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和領導。交易所要提供服務設施和各項勞務活動,為購銷雙方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進入集市的商品,按成交額核收市場交易服務費。社隊和農牧民自產的農牧副產品的收費起點:農業區為七元,牧業區為十元,小商販為五元。收費率大牲畜為百分之一,其它商品為百分之二。
對個體手工業、修理服務業,按收入總額核收百分之二的服務費。對參加集市的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和經批准自銷的工業品,均不收市場交易服務費。但占用服務設施的,可酌收一定的租用費。
第四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違犯本辦法行為的處理,貫徹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正確區別正當交易同違章行為,違章行為同投機倒把活動的界限。
違章行為,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⒈不遵守本辦法規定,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酌情處以平價收購、沒收物品、罰款或吊銷營業執照;
⒉未完成交售任務,到集市出售產品數量較大、嚴重影響國家收購計畫的,高出牌價的部分全部沒收;
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無證經營工業品,轉手販賣農副產品數量較大、獲利較多的單位和個人,可視情節,平價收購產品或處以罰款,有的可以平價收購產品並處以罰款;
⒋對倒賣無價證券,出賣假藥、有毒食物、反動淫穢書刊畫片等違禁品者,沒收其物品,重犯者處以罰款。對出售假藥、有毒食物造成嚴重後果者,責令賠償損失,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⒌對黑經紀、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尺少秤行為,輕者處以罰款,重者按投機倒把處理;
⒍對非法倒賣各種物資、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破壞國家計畫、破壞物價穩定的投機倒把活動,要堅決打擊。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經營進口物品。
第三十條 對衝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圍攻、毆打市場管理人員和冒充市場管理人員,勒索、詐欺民眾財物的違法行為,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商業、供銷、糧食、稅務、銀行、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計量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管好城鄉集市貿易市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79年6月頒布的《青海省集市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