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海北州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管理行為,充分發揮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穩定農副產品價格的作用,促進平價商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我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實施意見的通知》、省發改委《關於印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有關規範文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海北州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海北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規範海北州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管理行為,充分發揮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穩定農副產品價格的作用,促進平價商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我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實施意見的通知》、省發改委《關於印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有關規範文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凡經過縣價格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通過省、州價格主管部門審核驗收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簡稱平價店,下同),均適用本辦法。
各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青海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青發改價格〔2013〕858號)及本辦法要求,做好轄區內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工作。
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符合《青海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辦法》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符合政府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布局要求,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以經營糧、油、肉、禽、蛋、菜等六大類民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為主;平價商店經營面積符合規定要求。
(二)按照《青海省民眾基本生活必需農副產品平價目錄》要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的平價商品品種不少於目錄所列品種的80%。
(三)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認真履行同政府簽訂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協定書》條款,嚴格履行穩價惠民義務。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必須以低於市場平均零售價格銷售民眾必需農副產品,其中:蔬菜類價格原則上應低於當地同類商品市場平均零售價格15%以上,糧、油、肉、禽、蛋、奶以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價格原則上應低於當地同類商品市場平均價格5%以上;平價商店在農副產品價格大幅上漲時,必須按照與政府簽訂的協定履行穩價惠民義務。
(四)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必須認真履行價格監測義務,價格信息採集報送要及時準確。
(五)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的所有商品必須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明碼標價率要達到100%。
(六)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要實行產銷對接,降低運營成本。
(七)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者要嚴格規範管理,懸掛全省統一的標識標牌、平價承諾、誠實守信公約、價目對照表、價格舉報電話。所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應符合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使用與經營事項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
(八)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者要加強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經營台賬,如實記錄,按規定期限保存台賬;為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賬簿、單據、憑證等資料。
(九)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要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平價農副產品質量必須符合要求,平價農副產品銷售價格不得弄虛作假。
(十)民眾滿意度測評。農副產品平價店必須設立便民投訴意見箱。每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每年要開展針對低收入群體的滿意度測評,進行10人以上民眾滿意度測評,測評對象中低收入民眾比例不得低於占60%,測評分為滿意、較滿意、不滿意分三個檔次。年度測評結果滿意、較滿意比例不得少於80%。
(十一)各縣發改局每周對轄區內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運行情況進行巡查(州價格監督檢查局負責西海鎮地區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巡查),每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要有巡查記錄及得分情況。巡查中如發現問題,要現場指證,對現場無法改正的必須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州發改委組織人員每季度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季查,季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州發改委下達《整改通知書》,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戶接到《整改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

第五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工作由州縣發改委(局)具體負責,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和等級評定。年終考核分4個考評等級,即:優秀(95分以上)、良好(80-94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州發改委對平價商店考核結果進行通報,並根據考評等級,對評定優秀、良好和合格的平價商店給予適當的獎勵補助,獎勵補助資金每年從州價格調節基金中安排。考評等級為優秀、良好、合格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分別按5萬元、4萬元、3萬元標準進行獎勵補貼。

第六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實行退出機制。平價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停止相關優惠政策,追回有關補貼資金,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不正常經營或者未按規定經營平價農副產品;提供虛假賬簿、單據和憑證等資料,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偽造或者篡改批准檔案、申報材料,惡意騙取補貼資金或其他政策優惠的;
(三)補貼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經營的農副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安全規定,造成較大或惡劣影響的。
(五)出現價格欺詐行為的。
(六)經查實,在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不能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商品品種、價格、數量投放市場,無法履行保供穩價責任的。
(七)經營的農副產品達不到國家和省、州質量安全標準,有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年度考評等級為不合格的。
(九)不能正常經營或自行關閉的。

第七條

取消平價商店資格的,不得再次申請平價商店資格。平價商店經營主體發生變動的,平價商店資質需重新核准;同一地址商店不得重複享受開辦補貼。

第八條

本辦法由海北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4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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