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工作細則(試行)

研製工作跨省進行的藥品註冊申請,如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我省進行現場核查的,適用本細則。

藥用輔料、醫用氧和醫療機構製劑的核查可參照本細則。

《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藥品註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和《藥品註冊檢驗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工作細則(試行)
  • 地區:青海省
  • 類型:工作細則
  • 章節:七章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第三章 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第四章 組織實施,第一節 研製現場核查的實施,第二節 生產現場檢查的實施,第五章 藥品註冊檢驗抽樣要求,第六章 核查人員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海省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工作,規範藥品研製與註冊申報秩序,確保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工作質量,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和《藥品註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結合我省藥品註冊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由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的下列藥品註冊申請的現場核查:
(一)所受理藥品註冊申請的研製現場核查;
(二)所受理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註冊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所受理仿製藥註冊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所受理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補充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
(三)所受理中藥品種保護的現場核查;
(四)其它有因核查。

第二章 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

第三條 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藥品註冊申請的研製情況進行實地確證,對原始記錄進行審查,確認申報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過程。包括:藥學研究、藥理毒理研究、臨床試驗、申報生產研製的現場核查。必要時,可對臨床試驗用藥物製備的情況以及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申報生產研製現場核查主要是對申報生產註冊申請的樣品試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若申報生產時藥學、藥理毒理等研究與申報臨床相比發生變化,應對變化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條 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提出藥品註冊申請時,應同時提交《藥品研製情況申報表》(見國家局《藥品註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說明所完成的試驗項目、涉及的主要設備儀器、原料藥(藥材)來源、試製場地、委託研究或者檢測的項目及承擔機構等情況。
第五條 省局受理藥品註冊申請後,應根據資料審查情況,5日內組織藥品研製現場核查。
第六條 藥品研製工作涉及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且應進行現場核查的,省局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現場核查委託函。也可由省局組織核查員跨省核查。
第七條 省局完成現場核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見國家局《藥品註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連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三章 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

第八條 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藥品註冊申請批准上市前的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實地檢查,確認其是否與核定的或申報的生產工藝相符合的過程。
第九條 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包括:按照新藥程式申報的藥品(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仿製藥、已上市藥品補充申請(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中藥品種保護生產現場檢查。
第十條 按照新藥程式申報的藥品、已上市藥品變更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補充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局在收到國家局審評中心發出的《藥品生產現場檢查告知書》後,及時登記並通知申請人準備生產現場檢查;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國家局審評中心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省局註冊處提出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報送《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及核定的處方、生產工藝、原輔料來源、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等資料。逾期申請的,省局不予受理。
(三)省局在收到《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後,應當根據國家局審評中心核定的生產工藝,在5日內組織生產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仿製藥、生產工藝未發生變更的補充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應當提交《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及有關申報資料;
(二)省局在受理仿製藥註冊申請或生產工藝未發生變更的補充申請後,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及有關申報資料,在5日內組織生產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省局完成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送交國家局審評中心。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一節 研製現場核查的實施

第十三條 在實施研製現場核查前,應按照《藥品註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及申請人申報情況制定《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工作方案》(附屬檔案1),核查工作方案應包括核查時間、地點、內容、抽樣量及核查人員。同時發出《藥品註冊現場核查通知書》(附屬檔案2),提前2天告知申請人,並按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需要進行藥品註冊檢驗抽樣的,在制定檢查方案的同時向藥品檢驗所發出《藥品註冊檢驗通知書》(附屬檔案3)。生物製品申報臨床試驗註冊申請的,現場核查時應抽取3批檢驗用樣品。
第十五條 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由核查組具體實施。核查組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被核查藥品註冊申請的情況,從青海省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員庫中選取相關人員組成核查組。也可組織相關專家參與核查。
第十六條 核查組應嚴格按照現場核查方案對藥品研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開始時,核查組應召開首次會議,由核查組組長主持,介紹核查組成員,說明核查內容及注意事項、確認核查範圍,宣讀核查紀律(附屬檔案4)等。
被核查單位應在首次會議上做簡要匯報,並形成書面材料。匯報內容至少包括立題目的與依據,接受註冊現場核查準備工作情況,對照《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檢查要點》自查情況等。
被核查單位應配合核查組工作,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並選派相關人員協助核查組工作。
第十七條 核查組應按照《藥品註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核查,並按要求抽取樣品送省藥品檢驗所檢驗。
第十八條 核查員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記錄,並填寫《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記錄表》(附屬檔案5),必要時應予取證。
第十九條 現場核查完成後,由組長組織對核查情況進行討論匯總,形成核查結果,撰寫《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匯總期間,被核查單位人員應迴避。
第二十條 核查結束前應召開末次會議,由組長向被核查單位宣讀核查結果並作必要說明。若被核查單位對核查結果無異議,核查組全體成員及被核查單位負責人應在《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中簽名,並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第二十一條 若被核查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可提出不同意見、作出解釋和說明,對被核查單位提出的問題,核查組應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並應做好記錄。記錄經核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第二十二條 核查組在完成現場核查後,應在5日內將《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記錄表》及相關資料報送省局。
第二十三條 省局收到研製現場核查資料後,提出審核意見,經局務會議研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報送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二節 生產現場檢查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局在實施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前,應按照《藥品註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及申請人提交的《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中的生產計畫,制定《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工作方案》(附屬檔案6),組織檢查組,通知被檢查單位。檢查方案應確定檢查時間、地點、內容、抽樣量及檢查人員。
第二十五條 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由核查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成員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核查員應從青海省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員庫中隨機選用。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應嚴格按照現場檢查方案對藥品生產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開始時,核查組應召開首次會議,由核查組組長主持,介紹核查組成員,說明核查內容及注意事項、確認核查範圍,宣讀核查紀律等。
被核查單位應在首次會議上做簡要匯報,並形成書面材料。匯報內容至少應包括申請產品的研發、註冊申報情況簡介,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發補及完善情況;接受註冊現場核查準備工作情況,對照《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要點》自查情況等。
被核查單位應配合核查組工作,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並選派相關人員協助核查組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核查組應按照《藥品註冊現場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核查,還應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進行動態現場檢查。核查組在現場檢查時應抽取3批批量生產的樣品(按照新藥程式申報的藥品抽取1批樣品)。
第二十八條 核查員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記錄,並填寫《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記錄表》(附屬檔案7),必要時應予取證。
第二十九條 現場核查完成後,由組長組織對核查情況進行討論匯總,做出結果判定,填寫《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匯總期間,被核查單位人員應迴避。
第三十條 核查結束前應召開末次會議,由組長向被核查單位宣讀核查結果並作必要說明。若被核查單位對核查結果無異議,核查組全體成員及被核查單位負責人應在《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中簽名,並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第三十一條 若被核查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可提出不同意見、作出解釋和說明,對被核查單位提出的問題,核查組應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並應做好記錄。記錄經核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第三十二條 核查組在完成現場核查後,應在5日內將《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記錄表》及相關資料報送省局。
第三十三條 省局收到生產現場檢查資料後,提出審核意見,經局務會議研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報送國家局審評中心。

第五章 藥品註冊檢驗抽樣要求

第三十四條 藥品註冊檢驗抽樣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註冊現場核查過程中進行的取樣、封樣和通知檢驗。
第三十五條 藥品註冊檢驗現場抽樣應參照藥品抽樣相關規定進行,應保證抽樣的代表性,抽樣過程不應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
第三十六條 抽樣人員應確定抽樣批號,核實該批樣品的總量,檢查包裝是否完整、標籤上是否註明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樣品生產單位名稱等信息,並核對相關信息是否與申報資料及原始資料對應一致。
第三十七條 抽樣人員應按照隨機抽樣原則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裝的樣品,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為樣品全檢用量的3倍量。
第三十八條 抽樣人員應對所抽樣品按每1倍檢驗量,用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受理審查專用章的《藥品註冊檢驗樣品封簽》進行單獨簽封。《藥品註冊檢驗樣品封簽》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第三十九條 抽樣人員完成抽樣和簽封后,應按要求填寫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受理審查專用章的《藥品註冊抽樣記錄單》(附屬檔案8),如果樣品貯存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記錄中註明。《藥品註冊抽樣記錄單》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名,並加蓋被抽樣單位公章。

第六章 核查人員管理

第四十條 省局負責全省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員的遴選、培訓和管理,建立核查員資料庫。
第四十一條 核查人員應按要求參加省局組織的相關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核查能力。
第四十二條 核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地從事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工作。核查人員與申報品種有利益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四十三條 藥品註冊現場核查員在核查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核查員資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研製工作跨省進行的藥品註冊申請,如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我省進行現場核查的,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五條 藥用輔料、醫用氧和醫療機構製劑的核查可參照本細則。、
第四十六條《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藥品註冊研製現場核查報告》、《藥品註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藥品註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和《藥品註冊檢驗樣品封簽》等詳見國家局《藥品註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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