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一、大型人員密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設定於地下、半地下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250間以上,以及設定於地下、半地下客房數在100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賓館(旅館、飯店等)。
3.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網咖、遊藝、遊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以及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
5.三級甲等及以上的醫院和住宿床位在300張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
6.住宿人數在500人以上的寄宿制國小,住宿人數在1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學校以及學生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和住宿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幼稚園和特殊教育學校,入托、入幼和入學人數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幼稚園和特殊教育學校。
7.候車(船)廳的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8.企業員工總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時間段車間內員工數在2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木製品、家具、塑膠、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9.納入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
二、大型高層、地下建築
1.建築高度大於(等於)100m的高層公共建築。
2.建設面積大於(等於)5000平方米或者超過地下二層且每層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
三、重點要害單位
1.州(市)級以上國家黨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和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州(市)級以上供電、供氣、供暖調度中心,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以及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3.分行級以上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四、大型易燃易爆單位
1.設計儲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和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以及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商店。
2.一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
五、超國家技術規範的重要單位
超國家技術規範設計,以性能化設計評估或者專家論證形式通過消防設施審核、竣工驗收的大型人員密集場、大型易燃易爆單位或者超高層建築。
六、其他類型單位及場所
1.裝機容量在30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站)、電壓等級750千伏以上變電站。
2.國家級和儀器設備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科研單位。
3.國家儲備糧庫和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以及總儲量在1000噸以上的棉花庫、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和總儲存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4.固定資產(建築、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4億元以上的電子、機械、冶金、煤炭、醫藥、菸草、造紙等工業企業。
5.其他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發生火災後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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