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 全面貫徹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力爭在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的
- 發布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青政[2000]30號
- 發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檔案來源,若干規定,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2000]30號
【發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
【發布文號】青政[2000]30號
【發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政〔2000〕3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鼓勵和正確引導社會力量多形式、多層次依法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是深化辦學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有國情下興辦大教育的必然選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擴大教育資源總量、滿足全社會多層次教育需求、推動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出發,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社會力量辦學,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相互促進的辦學體制,為科教興青和西部大開發培養各類人才。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一日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精神,結合我省實際,作出本規定。
現將《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鼓勵和正確引導社會力量多形式、多層次依法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是深化辦學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有國情下興辦大教育的必然選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擴大教育資源總量、滿足全社會多層次教育需求、推動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出發,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社會力量辦學,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相互促進的辦學體制,為科教興青和西部大開發培養各類人才。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一日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精神,結合我省實際,作出本規定。
若干規定
第一條全面貫徹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力爭在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只要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利於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有利於增加教育投入,有利於擴大教育規模,提高教育質量,各種辦學形式均可大膽試驗。
第二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要加強巨觀調控,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最佳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設和資源浪費。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依法辦學。
第三條省內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均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依法獨立辦學,也可以以股份制形式合資或通過向銀行貸款等多種形式興辦或改、擴建學校,還可以與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允許有條件的學校合併、兼併或組建集團式辦學實體。
第四條現有的公辦學校可以試行“國有民辦”的管理體制改革,由社會力量依法承辦公辦學校,資產公有,日常經費自籌,辦學自主。
第五條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可以自籌資金,籌辦全日制民辦高等學校。公辦的中等專業學校可以在“國有民辦”試點基礎上籌辦全日制民辦高等學校。
批准籌辦的民辦高等學校可面向社會自主招生,但不具有頒發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資格,學生學習結束後,可由學校依法自行頒發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書,也可組織學生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或學歷文憑考試,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學生考試合格率當年達到70%以上,並已基本具備辦學條件的,依照《高等教育法》及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印發的《民辦高等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申請正式建校,經批准成為具有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
批准籌辦的民辦高等學校可面向社會自主招生,但不具有頒發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資格,學生學習結束後,可由學校依法自行頒發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書,也可組織學生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或學歷文憑考試,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學生考試合格率當年達到70%以上,並已基本具備辦學條件的,依照《高等教育法》及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印發的《民辦高等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申請正式建校,經批准成為具有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
第六條社會力量辦學需徵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按非營利的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及公辦學校征地的有關規定,優先劃撥,提供土地使用權,並免徵建設配套費。屬外商投資經營和經營性私立學校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
第七條舉辦義務教育的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擬定,按隸屬關係報物價、財政部門審批;舉辦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有權按生均培養成本自行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並報辦學審批部門及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全省社會力量辦學專用票據,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免稅政策。
第九條省內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發布各類招生廣告(簡章),省內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在收費上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以接納社會捐助和學生家庭自願對學校建設的贊助,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於校舍建設和添置教學設施,捐助或贊助的資金、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並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允許對辦學者的投入給予適當回報。社會力量注入資金舉辦或改、擴建學校,允許逐步收回辦學本金,並按高於注入資金當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3個百分點收回利息。
第十二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實行聘任制,有權面向省內外通過人才交流和職業介紹機構聘用教師和管理人員。鼓勵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任教,由學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代管;公辦學校教師到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任專任教師,其人事檔案由學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鼓勵離退休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等適宜從教的人員到學校任教。
第十四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權自主設定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自主聘任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設定教師及其他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同時必須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教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