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11.28
  • 實施時間:2004.01.01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單位資質證書或者個人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形建築市場的開辦者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有形建築市場的開辦者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建築市場管理和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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