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廢止
2023年10月12日,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要求,青海省政府決定對《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地理信息資源管理,規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行為,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服務政府決策、經濟發展、社會治理、應急保障和公眾生活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
地理空間數據,是指以數字形式表示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地理空間數據的交換和共享水平。對在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以下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組織採集、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管理制度、工作規範、服務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建立完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運行機制,指導市(州)、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市(州)、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根據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負責組織採集、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設、管理本地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省、市(州)、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應當納入基礎測繪項目,並按照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及總體設計要求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有關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稱有關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或者由政府投入為主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交換和共享。參與地理空間數據交換的有關單位,可以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無償共享相關地理空間數據。
第八條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具備下列功能:
(一)聯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以及上、下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二)處理、集成、整合、存儲、交換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
(三)通過政務專網或者網際網路提供不同層次的地理空間數據線上服務;
(四)展現由地理空間數據所表達的各類資源、設施、要素的空間分布狀況和規律;
(五)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確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條 其他單位可以向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提出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共享接入申請。對具備接入條件的,應當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中的地理信息。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接入條件,由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省、市(州)、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承擔測繪成果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地理信息服務機構),負責有關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處理、集成、整合、存儲、交換、管理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運行、維護等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採集、更新地理空間數據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省地理空間數據標準由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擬定,經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布實施。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相應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的要求,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地理信息服務機構無償提交目錄確定的上一年度專題地理空間數據。應當保密和限制使用的,註明密級、保密期限或者限制範圍。
第十三條 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實行動態管理。有關單位提出調整《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有關事項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單位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當提交合法、完整、準確、規範的地理空間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實效性負責。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核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並要求修改補充後重新提交。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已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因建設、管理和專項工作或者自然因素等導致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提交的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省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60日內,以1∶10000(城市規劃區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完成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市(州)、縣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60日內,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並及時將整合後的數據提交省地理信息服務機構。地理信息服務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因特殊情況未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經本級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七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保管制度,根據不同的環境提供安全、有效的數據存儲方式,配備必要的設施,進行地理空間數據的存儲和檔案建設,保障數據資料安全。依法應當保密或者按照規定限制的地理空間數據的傳輸、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的入口網站公布地理空間數據目錄、獲取相關數據的途徑等事項,提供瀏覽、查詢、連結等服務。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面向社會的公益性地圖網,並無償提供數字地圖、位置信息等公共地理空間數據服務。
第十九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對用戶提出的地理空間數據服務需求,應當在3日內給予回復。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提供地理空間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單位開發套用地理空間數據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不得利用有關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以及經集成、整合後的地理空間數據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地理空間信息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會同有關單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地理空間數據保障機制,及時組織採集、整合、報送所需的地理空間數據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採集地理空間數據,並無償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單位定期對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地理信息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完成地理空間數據集成、整合、更新的;
(二)未按規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務的;
(三)利用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及其相關資料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四)對用戶提出的服務需求未按規定期限回復的。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規定提交地理空間數據的;
(二)未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或者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採集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
解讀
12月1日,由省政府頒布的《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至此,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步入法制化軌道。而作為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的支撐平台——青海省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政務版)也將於12月初上線運行,屆時,用戶可通過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獲取數據服務。
《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明確了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主體及內容,確定了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職責,加強了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管理,強化了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服務的管理。該《辦法》的制定實施,將促進全省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服務政府決策、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社會治理和應急保障的能力。
此外,隨著《辦法》的正式施行,作為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的支撐平台——青海省省級公共服務平台(政務版),在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建設、管理下,目前,平台建設中的入口網站、地理空間信息數據交換中心、地理空間信息資源資料庫、套用服務軟體系統、數據共享交換、制度與標準規範體系、典型套用建設及平台套用推廣等內容都已建成並完成試運行。整個平台將通過後期完善和改進後正式上線,屆時,用戶可獲取精準的地理信息數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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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開始施行,標誌著該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軌道,用戶可通過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獲取數據服務。
據了解,《辦法》確定了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主體及內容,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或由政府為主投入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
《辦法》還明確了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主管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組織採集、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管理制度、工作規範、服務標準,會同有關單位編制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
《辦法》規定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面向社會的公益性地圖網,無償提供數字地圖、位置信息等公共地理空間數據服務,並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套用地理空間數據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等。
同時,平台構建全省統一的空間信息聯動管理和業務協調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和交換,推進部門間協調工作,為省政府應急指揮平台、省政府決策支持系統、“多規合一”、不動產登記、地下管網等建設提供基礎的空間地理信息支撐。
目前,平台經過一年的試運行已初見成效,並通過不斷完善和改進,正式為大眾提供服務。
據悉,隨著《辦法》的正式施行,將進一步加強青海省地理信息資源的管理,規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行為,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服務政府決策、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社會治理和應急保障的能力。
此外,作為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的支撐平台——青海省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政務版)建設中的入口網站、地理空間信息數據交換中心、地理空間信息資源資料庫、套用服務軟體系統、數據共享交換、制度與標準規範體系、典型套用建設及平台套用推廣等內容都已建成,12月正式上線之後,用戶可通過平台獲取相關的數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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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由省政府頒布的《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至此,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步入法制化軌道。而作為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的支撐平台——青海省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政務版)也將於12月初上線運行,屆時,用戶可通過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獲取數據服務。
《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明確了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主體及內容,確定了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職責,加強了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管理,強化了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服務的管理。該《辦法》的制定實施,將促進全省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服務政府決策、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社會治理和應急保障的能力。
此外,隨著《辦法》的正式施行,作為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的支撐平台——青海省省級公共服務平台(政務版),在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建設、管理下,目前,平台建設中的入口網站、地理空間信息數據交換中心、地理空間信息資源資料庫、套用服務軟體系統、數據共享交換、制度與標準規範體系、典型套用建設及平台套用推廣等內容都已建成並完成試運行。整個平台將通過後期完善和改進後正式上線,屆時,用戶可獲取精準的地理信息數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