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1991年6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1991年6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1991年6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人民政府令第1號【生效日期】1991-06-22【失效日期】【檔案來源】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範圍內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它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統籌辦法 具體辦法是社會保險機構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徵收退休費用,形成...
1993年6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7、青海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6年4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 8、青海省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1991年6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9、青海...
《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社會統籌試行辦法》是1989年發布的檔案。具體內容 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1989年5月13日築發〔1989〕7號)第一條為了搞好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的社會統籌,平衡企業負擔,保障離休...
齊齊哈爾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法規,1987年07月18日發布的,生效日期是1987年09月01日。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1987年7月18日齊政發〔1987〕48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
河北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養老保險金社會統籌規定(試行)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1.06.16 實施時間 1992.01.01 第一條 為了解決企業之間、地區之間離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弊端,增加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保障離退休...
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辦法 (1986年12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增強企、事業單位的活力,保障退休職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和四化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革勞動制度...
為保證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推進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切實保障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特制定本辦法。一、國營企業職工退體基金統籌,是指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全市統一規定的統籌項目各項費目...
黑龍江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黑政發〔1986〕59號1986年6月9日)根據我國《憲法》和第七個五年計畫有關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精神,為給經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增強企業活力,本著合理均衡企業負擔,保障...
勞動、工資和保險三項制度改革,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批覆》(國函[1993]149號)檔案精神,結合交通直屬企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省政府同意省勞動局《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統籌的報告》,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統籌的報告 省政府: 我省於一九八八年底實現了固定職工退休費用以縣...
46、合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3號) 47、合肥市國營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合政[1988]18號) 48、合肥市城鎮集體經濟單位勞動保險待遇試行辦法(合政[1984]149號) 49、合肥市消防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合...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範圍內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具體辦法為,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統籌暫行辦法 (1990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第一條為了逐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均衡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退休費用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保障退休職工(含離休和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
中央駐青行業單位、省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到統籌地區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
第一條 為了發揮社會保險的統籌、儲備和調劑功能,提高統籌的社會化程度,解決地區之間、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平衡的矛盾,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實現國有企業職工離退休費用省級統籌,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六條退休費用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提取,統一調劑。提取辦法是:各參加統籌單位按本單位固定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費用總額之和的16%提取,按月向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繳納。為減輕企業負擔,從...
長春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管理辦法 (1987年8月5日長府〔1987〕154號)第一條為改革現行勞動保險制度,平衡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保障退休職工生活,有利於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團結,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中央、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