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是1991年6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統籌的報告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6-14
【生效日期】1991-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統籌的報告的通知
(1991年6月14日魯政發〔1991〕51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勞動局《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統籌的報告》,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社會統籌的報告
省政府:
我省於一九八八年底實現了固定職工退休費用以縣(市)為單位社會統籌。這對緩解企業負擔退休費用畸輕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職工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制度改革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以縣(市)為單位社會統籌,實施範圍小,社會化程度低,抵禦各種風險的能力差,不能解決縣(市)之間負擔退休費用不平衡的問題。為此,我們意見,自一九九一年起全省實行以市地為單位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現將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統籌範圍。全民所有制企業(含中央駐魯企業),除經國家和省批准暫不參加者外,都要參加所在地的社會統籌。
二、統籌項目。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除醫療費可暫不納入外,其他項目原則上都應納入市地社會統籌。
三、基金徵集。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餘”的原則,以統籌範圍內的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確定統一的提取比例,由企業按時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統籌基金提取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各市地勞動、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把繳納統籌基金列入承包內容。
四、基金管理。統籌基金原則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各縣(市)應認真執行上級的基金調撥計畫。各地要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借用、挪用或用於投資、貸款。
實行市地統籌前,縣(市)滾存的統籌結餘金,留給縣(市)作為後備基金,使用時由市、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批。
五、基金調劑。固定職工統籌基金和契約制工人養老基金在實行市地統籌後,由市地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調劑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收繳契約制工人養老基金的30%。調劑方案需報省勞動局和省財政廳同意後實行。
一九九一年未實現市地統籌的,要將當年收繳契約制工人養老基金的30%上繳省勞動局,作為省的調劑基金。
六、監督檢查。各級勞動、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籌基金徵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各企業應如實提供在職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退休職工人數,以及實際需要支付的退休費用等數據。社會保險機構有權核查企業上述項目的有關賬目和報表。對弄虛作假,少繳冒領的,除補繳和追回多領金額外,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組織領導。全民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市地統籌,是社會保險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退休職工生活的保障和社會安定團結,政策性很強。各市地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計委、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級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勞動部門要認真組織協調,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社會統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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