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印刷行業管理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印刷行業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inting industry in qinghai province
- 文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 類別:地方法規
- 來源:青海省印刷行業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4-05-24
【生效日期】1994-05-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出版、著作權、印刷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行政措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印刷事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標準化規劃,進行技術和質量監督,指導印刷企業開展對外交流和貿易合作;
(三)負責印刷企業開辦、登記以及圖書報刊印刷定點企業審核批准的有關事宜;
(四)負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的印刷許可證管理,組織對印刷企業的年檢工作;
(五)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印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印刷活動和非法出版物,保護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的合法權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由非出版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發給《準印證》,供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公開徵訂銷售的資料性的圖書、報刊等。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危害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以及反動淫穢、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二)假冒出版社名義或偽造書號盜印的出版物,以及買賣書號、刊號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
(三)違反國家出版、著作權、印刷管理規定,以及非出版單位擅自印刷、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四)其他國家規定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一)經企業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州、地、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印刷企業經營許可證》,同時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二)申請人持上述批准檔案,按規定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行業管理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承辦圖書、期刊、報紙等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的印刷企業,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發給《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方可承印許可範圍內的印刷業務。
單位內部的印刷廠對外承攬印刷業務的,須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印刷企業歇業、轉業、合併、分立、遷址、變更經營項目的,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
承印正式、非正式出版物的定點印刷企業,應向省新聞出版局按季報送印刷統計報表。
(一)承接出版單位委印的圖書、期刊、報紙等正式出版物,必須要求委印單位出具發排單、付印單、或出示報紙、期刊登記證;
(二)承印非出版單位委印的內部書刊、資料等非正式出版物,應要求委印單位出具省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
(三)承印外省(區)出版社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的非正式出版物,必須出具省級新聞出版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委印單位出版物的紙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複製、印刷;不得擅自加印、自行征訂、發行和銷售所印刷的各類出版物。
(一)承印帶有廣告宣傳內容的印刷品,必須要求委印單位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承印帶有廠名、企業標識、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的商品裝潢包裝品,必須要求委印單位出具介紹信和有關部門的批准證書;
(三)承印商標的,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印刷管理辦法》執行;
(四)複製標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書刊的,按國家《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辦法》執行;
(五)印製通告、布告、證明身份資格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印刷品,必須要求委印單位出具其主管部門的證明和承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手續;
(六)印製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工作證、介紹信、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等,必須要求委印單位出具單位證明。印刷企業確需留樣張的,應徵得委印單位同意,並在印件在加蓋“樣張”戳記,防止丟失和外流;
(七)印製宗教印刷品按《青海省宗教印刷品印刷、銷售暫行辦法》辦理。
(一)盜印出版單位的正式出版物的;
(二)假冒出版單位的名義印製、銷售出版物的;
(三)擅自加印或征訂、銷售出版單位委印的出版物的;
(四)承印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出版物的。
(一)未領取《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或《準印證》,擅自印製正式、非正式出版物的;
(二)轉讓《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
(三)擅自轉讓、租借承印出版物的紙型及印版底片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審查委印人的各種證明材料,印製的印刷品給社會和他人造成嚴重危害的。
經營複印業務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查處機關根據事實和情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可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