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性探礦權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2010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鼓勵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有關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10〕288號)以來,我省先行開放了九個重點勘查區進行試點,鼓勵大型企業選擇未設探礦權區域進行風險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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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性探礦權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2010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鼓勵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有關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10〕288號)以來,我省先行開放了九個重點勘查區進行試點,鼓勵大型企業選擇未設探礦權區域進行風險勘查。試點工作實施近兩年來,為大型企業登記了一批探礦權,有力地促進了我省重點勘查區礦產勘查工作。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探礦權公開出讓管理工作,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順利實施,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檔案及《青海省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實施方案》等精神,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規範除政府配置支持帶動產業發展以外的商業性探礦權出讓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全面公布基礎性地質礦產調查成果資料目錄和探礦權設定方案
(一)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季度初在入口網站和辦證大廳向社會公布已匯交的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調查(以下統稱為1/5萬礦調區)成果資料目錄和項目範圍(涉密的除外),並由省國土資源博物館負責提供地質資料的公開查閱;
(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已有成果資料,有計畫地組織編制《青海省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實施方案》確定的十三個整裝勘查區、三十三個重點勘查區及已完成工作的1/5萬礦調區探礦權設定方案,並向社會公開;其中國家級整裝勘查區探礦權設定方案經國土資源部審批備案後向社會公開;
(三)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探礦權設定方案和全省年度地質工作總體安排,編制商業性探礦權年度投放計畫,經徵求州(地、市)意見後向社會公開;
(四)編制完成的探礦權設定方案和商業性探礦權年度投放計畫,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其入口網站、辦證大廳及省礦業權交易中心向社會公布,其中商業性探礦權年度投放計畫每年第一季度發布一次,並在每季度初集中發布商業性探礦權年度計畫實施情況。
二、探礦權的出讓方式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探礦權申請人原則上依據商業性探礦權年度投放計畫出讓和申請探礦權,可採用申請在先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六)整裝勘查區、重點勘查區、1/5萬礦調區經前人工作沒有發現礦點(含)以上礦產地的擬設高風險勘查礦種探礦權,自首次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只有一個申請人申報的,可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
1.整裝勘查區、重點勘查區、1/5萬礦調區經前人工作沒有發現礦點(含)以上礦產地的擬設高風險勘查礦種探礦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有二個(含)以上申請人申報的;
2.申請低風險勘查礦種和國家出資查明的礦點(含)以上礦產地的。
三、新立探礦權申請辦理程式
(八)申請在先方式
申請人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探礦權申請材料,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受理信息(項目名稱、申請人、區塊面積、地理位置、範圍坐標及受理時間等)在辦證大廳、省礦業權交易中心和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十五個工作日;十五個工作日內只有一個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無異議的,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探礦權申請。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審會同意並在省礦業權交易中心和國土資源公示公開系統公示十個工作日,無異議後辦理登記手續。
(九)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發布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申請人根據招拍掛公告報名參與競爭,以競爭方式確定。競得人提交申請材料後辦理登記手續。
(十)涉及整裝勘查區、重點勘查區的探礦權申請,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批准後辦理。
四、探礦權準入條件
(十一)申請探礦權的省外企業應在我省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整裝勘查區和重點勘查區探礦權的企業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億元(含)以上;申請1/5萬礦調區探礦權的企業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千萬元(含)以上;
(十二)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為依據,且不得低於項目勘查實施方案確定的總資金數。
五、其它規定
(十三)《青海省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暫行規定》(青政辦〔2007〕8號)、《青海省引進大型企業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辦法》(青政辦〔2009〕83號)以及《關於鼓勵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有關規定》(青政辦〔2010〕288號)中關於礦業權出讓的管理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四)十三個整裝勘查區、三十三個重點勘查區、1/5萬礦調區之外的其他區域,繼續鼓勵各類企業進行高風險礦種的勘查。
(十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新立商業性探礦權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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