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農牧廳等部門青海省2012年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農牧廳等部門青海省2012年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是2012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2012年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118
  • 文號::青政辦[2012]141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5/2
一、 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全省農村牧區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我省特色農牧業發展,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突出區域主導產業,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形成政府積極引導,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努力構建市場化的農業保險風險保障體系,提高農牧業生產災後恢復能力,促進農牧區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 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切實發揮好引導作用,通過各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協同農牧、財政、保監、氣象等部門,引導和鼓勵廣大農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業化龍頭企業、規模養殖場以及國有農牧場參加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農牧業抗風險能力。
市場運作。農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託,經辦機構要重視業務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
自主自願。農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養殖企業、龍頭企業和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願,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區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項支持政策。
協同推進。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作為農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同農業信貸、良種補貼及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以充分發揮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綜合效應。各級農牧、財政、保監、氣象和經辦機構要加強配合,協同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以及督促檢查等各項工作,形成共同推進農業保險的工作合力。
三、 保費補貼有關政策
根據財政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青海省2012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具體如下:
(一) 補貼品種
全省農業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是:小麥、油菜、青稞、蠶豆、馬鈴薯、玉米及溫棚。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是:能繁母豬、奶牛。
(二)保費補貼區域及標準
1、種植業保險
根據全省不同地區種植業發展的重點,結合近幾年試點的情況,在全省各地選擇一定區域開展相關品種保險,逐步實現整縣推進,全省參保的目標。同時,各地要按照集中、連片、均衡的原則,以整村整鄉推進的模式,由各縣農牧、財政與當地保險經辦機構溝通後安排到具體鄉鎮,優先安排集中連片種植的鄉鎮、專業合作組織以及土地流轉大戶。
2、養殖業保險
考慮到保險服務能力的局限,本年養殖業保險仍以養殖場(小區)、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開展能繁母豬、奶牛養殖保險,今後隨著保險機構的延伸、服務能力的提升,逐步實現全省能繁母豬、奶牛均納入保險保障範圍。
(三)保險責任範圍
1、種植業大田作物的保險責任指因雹災、凍災、暴雨、洪水、風災造成的損失,且損失率達到30%(含)以上後的賠償責任。
2、溫棚保險的保險責任指因火災、雹災、暴雨、洪水、風災、雪災對承保溫棚及棚內農作物造成的損失;凍災僅承擔對棚內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3、養殖業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強制撲殺所導致的承保個體直接死亡的損失。
(1)動物疫病
能繁母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強制免疫副作用。
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焦蟲病、炭疽、偽狂犬病、副結核病、牛出血性敗血症、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及強制免疫副反應。
(2)自然災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電、地震、冰雹、凍災。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土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政府強制撲殺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發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導致保險母豬、奶牛死亡,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的差額為限。
(四)保障水平的確定原則及辦法
2012年全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以“低保障、廣覆蓋”為原則確定保障水平。
種植業大田作物保險補貼險種的保障金額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每畝具體保額:馬鈴薯400元、小麥300元,油菜300元(國有農場按照240元)、青稞300元、玉米300元、蠶豆300元;溫棚為0.5畝/棟4000元(為牆體、薄膜、棚架和棚內作物各項保險金額之和)為基本單元,依次累加。
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參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確定,其中:能繁母豬每頭1000元;奶牛為4000元,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品種奶牛市場價格的70%。
(五)保險費率
種植業保險的保險費率為:小麥、油菜、青稞、蠶豆、馬鈴薯、玉米均為8%、溫棚5%;養殖業保險的保險費率為:能繁母豬6%,奶牛6%。
(六)保費補貼比例
1、種植業保險
小麥、油菜、玉米保費由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20%,農戶或專業合作組織承擔10%;馬鈴薯、青稞保費由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40%,縣級財政補貼10%,農戶或專業合作組織承擔10%;蠶豆保費由省級財政補貼80%,縣級財政補貼10%,農戶或專業合作組織承擔10%;溫棚保費由省級財政補貼60%,縣級財政補貼20%,農戶或專業合作組織承擔20%。國有農場相關作物,縣級財政不再補貼,涉及上述縣級財政補貼部分,均由農場自行承擔。
2、養殖業保險
能繁母豬、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級財政補貼30%,養殖戶承擔20%。
(七)承辦機構
我省農業保險承保工作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承辦。
(八)承辦時間
農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種植業大田作物保險簽單工作於當年7月31日前結束;溫棚保險、養殖業保險簽單工作於當年年底前結束。
(九)保費結算
省財政根據確定的承保任務一次性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保險經營機構;各縣(市)按照實施方案下達的保險計畫一次性將應承擔的補貼資金劃撥各地保險經營機構。保險經營機構堅持見費出單,各級財政補貼及農戶保費未全部交清,保險經營機構不予出單。保險經營機構每年年終按照實際承保情況與各級財政進行結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結算,若有結餘,退回各級財政部門或結轉下年,由財政部門根據我省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繼續安排使用。
(十)理賠服務
理賠服務要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和“理賠結果公開”。一般情況下,保險賠案的處理由保險經營機構查勘定損。發生大面積災害或重大疫情時,保險賠案的處理由當地政府牽頭,保險機構和相關部門共同處理,根據情況聘請專家參加查勘、定損。
四、 保障措施
開展農業保險,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是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健全農業風險防範機制,維護農民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參與農業保險的有關各方要切實提高農業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保障農業保險工作的順利推進,共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的開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國家一項重要的惠農政策,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為了確保農業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按照“政府引導、協同推進”的原則,各州(地、市)縣成立以各級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農牧、財政、氣象和當地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為成員的農業保險工作領導機構,組織協調本地區相關部門推動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區農業保險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積極宣傳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引導農戶自願參加保險。各涉保鄉鎮和村成立以鄉鎮長、村主任為組長的工作小組,配合承辦機構,共同做好農戶保險範圍界定、農戶自交保費收取、報案查勘、責任界定、理賠定損、爭議協調等工作。
(二)明確分工,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 農牧部門負責農業保險工作在各地的推動,確定保險品種及補貼區域,積極配合保險經營機構共同開展承保、理賠及農牧業防災、防疫工作,監測和發布重大動物疫情。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辦法和具體措施的制訂,以及保費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督導落實各級財政補貼資金。保險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保險業務指導、監督、調研,保證保險經營機構合法、規範經營。氣象部門負責氣象災害的預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發生災害後及時出具災害情況說明。保險經營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保險險種及風險特點,積極按照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確定的承保任務,發揮承保主體作用,認真做好承保、查勘、定損、賠償和風險防範等工作。
(三)建立農業保險專家協作網 各縣農牧部門建立由農(牧)技術、畜牧獸醫、氣象等部門專家組成的農業保險專家協作網,負責農牧技術指導,並在重大災害和疫情發生後及時介入,協助保險經營機構做好定損理賠工作。充分發揮協作網成員單位職能優勢及農業專家的專業技術特長,因地制宜地解決農險經營中遇到的農業知識、損失標準界定、防災減損等實際問題和困難。
(四)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支持承辦公司在各地建立服務機構,在辦公地點、人員聘用方面給予支持,共同建立起服務於廣大農牧民的農業保險服務體系。
(五)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引導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引導和動員廣大農牧民及專業合作組織積極參加保險,提高投保農戶對保險的認知水平,為我省農業保險工作的順利推進創造良好的氛圍和環境。
(六)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檢查、督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切實將這項強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七)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考核機制 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地區,要將此項工作的推動措施、目標及效果列入各級政府加強“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行責任目標考核制,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五、工作經費補貼
考慮到種植業保險(大田作物及溫棚)工作難度較大,縣級農牧部門要配合保險機構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負責省政府下達的承保方案計畫任務的分解落實;
2、負責向保險機構提供投保單、投保清單,並協助收取農戶自交部分的保險費;
3、負責保險憑證的發放到戶,並對鄉、村的承保情況進行公示;
4、在發生災害事故時,指定人員配合保險機構進行查勘定損。
保險機構應根據縣級農牧部門工作配合情況支付一定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支付額度以不超過種植業保險(大田作物及溫棚)保費收入的2%為限(不含農場、牧場及監獄系統),農牧部門應出具合規票據(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發票)。
六、其它要求
(一)本保險方案隨附《青海省2012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明細表》,對於表中所列保險項目,各級政府農牧、財政部門要會同保險機構通力合作,切實加以落實。
(二)為了促進參保農作物面積的不斷擴大,各地州市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時,對於個別縣無法落實的保險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同一品種調整至同一地州市的其他縣進行落實。
(三)為確保提高今年(2012年)保險計畫任務完成率,對於地方農牧部門有保險需求但未納入《2012年農業保險項目明細表》的保險項目,在縣級財政和農戶保費資金能及時足額到位的情況下,以不超出我省已開展的保險補貼品種和補貼額度為限,由縣保險經營機構報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審批後可根據實際開展保險業務,不受方案所附項目明細表的限制,並享受同樣的財政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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