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農牧廳制定的《青海省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在發生小反芻獸疫時,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造成的損失,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實施方案》,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疫情監測、報告與確認
小反芻獸疫是由小反芻獸疫病毒引起的小反芻動物的一種急性接觸性傳染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定為法定報告疫病,我國列為一類傳染病,山羊和綿羊易感,山羊發病率和病死率均較高。
(一)小反芻獸疫應急與防控工作應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二)發生疫情或存在疫情發生風險時,各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建立責任制,做好小反芻獸疫監測、調查、預防、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三)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小反芻獸疫疫情監測工作。林業部門要加強對野生動物的疫情監測,發現羚羊、黃羊等異常死亡要及時通知獸醫部門採樣檢測。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以發熱、口炎、腹瀉為特徵,發病率高、病死率較高的山羊和綿羊疫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
(五)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組織2名中級職稱以上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診斷,根據小反芻獸疫防治技術規範,提出初步診斷意見。認定為疑似小反芻獸疫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六)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七)初步判定疑似疫情的,必須指派專人按規範採集病料,送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或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最終確診。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確診結果,確認小反芻獸疫疫情。
二、疫情分級與回響小反芻獸疫疫情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疫情。
1、在3個及3個以上州(地、市)同時發生疫情;
2、特殊需要劃為Ⅰ級疫情的。
(二)在2個州(地、市)行政區域內同時發生疫情的,為Ⅱ級(重大)疫情。確診Ⅰ、Ⅱ級疫情後,按程式啟動本應急預案。
(三)在1個州(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為Ⅲ級疫情。確認Ⅲ級疫情後,各州(地、市)、縣按程式啟動疫情應急回響機制。
三、應急處置
(一)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1、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家畜、畜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
2、疫情溯源。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所有引入疫點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來源及運輸工具進行追溯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原產地羊群或接觸羊群(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及乳製品進行消毒處理。
3、疫情跟蹤。對疫情發生前21天內以及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製品進行消毒處理。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封鎖、防止擴散。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疫點。相對獨立的牧戶或養殖場(戶),以病死畜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場為疫點;散養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家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輸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劃定為疫區。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地存在情況,以及疫情及跟蹤調查結果,適當調整範圍。
2、封鎖。疫情發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發布封鎖令。
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1)撲殺疫點內的所有山羊和綿羊,並對所有病死羊、被撲殺的羊及其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飼料及墊料、污水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4)對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進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進入。
4、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動物檢疫消毒站和臨時檢查站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設定;
(2)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3)關閉羊、牛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停止活羊、牛展覽活動;
(4)禁止運出反芻動物產品,運出動物產品時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5)對易感動物進行疫情監測,對羊舍、用具及場所消毒;
(6)必要時,對羊進行免疫。
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活羊調入、調出,反芻動物產品調運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2)加強對羊飼養場、屠宰場、交易市場的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3)必要時,對羊群進行免疫,建立免疫隔離帶。
6、野生動物控制林業部門要加強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生易感動物分布狀態調查和發病情況調查,並採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與人工飼養的羊群接觸。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通報有關情況。
7、解除封鎖疫點內最後一隻羊死亡或撲殺,並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後至少21天,疫區、受威脅區經監測沒有新發病例時,經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並由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8、處理記錄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處理過程。
9、非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從疫區調入活羊及其產品;
(2)做好疫情發生時防控知識的宣傳,提高養殖戶防控意識;
(3)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發生風險,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防止疫情發生。
四、保障措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動物防疫目標責任制,及時部署和開展防控工作,保證疫情監測、報告、應急處置、檢疫監督等各項防控措施有效開展。
(二)小反芻獸疫應急所需防疫物資儲備、牲畜撲殺、無害化處理、環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經費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疫區檢疫消毒站或臨時監督檢查站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設施與物資。撲殺病羊及同群羊由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強制免疫費用由國家負擔。
(三)省、州(地、市)、縣獸醫部門要建立健全三級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鎖設施設備、疫苗、診斷試劑等防疫物資儲備,以應對突發疫情。
(四)各級獸醫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宣傳小反芻獸疫防控知識,提高民眾對小反芻獸疫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防控意識,發生疫情後要認真組織調查疫情的流行病學特點和規律,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建議。
(五)各州(地、市)應組建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處置工作。
(六)各地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要協調林業、質檢、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員單位依照本預案及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的消毒,防止由於調運動物及其產品傳播疫情,共同做好小反芻獸疫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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