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門有關審批事項規定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門有關審批事項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
- 索引號:015000185/2005-00092
- 文號:青政辦[2005]82號
- 發布日期:2005/6/1
索 引 號:015000185/2005-00092文號:青政辦[2005]82號
主題分類:2、綜合政務服務對象:機關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日期:2005/6/1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門有關審批事項規定的通知
青政辦[2005]82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門有關審批事項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協商處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一日
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門有關審批事項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因公赴港澳有關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港澳辦《關於調整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港辦交字第233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因公赴港澳有關審批事項規定如下:
一、省外事僑務辦公室是我省執行國家港澳政策,負責因公赴港澳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辦理因公赴港澳審核審批事項。
二、副省級以上領導幹部因公赴港澳,經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中央外辦或國務院審批;州廳級領導幹部因公赴港澳,經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按歸口管理報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或省政府審批,其中,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公赴港澳,還須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縣處級及以下人員因公赴港澳,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
三、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赴港澳進行的以參觀、考察、交流、參加短期授課為主的業務培訓、課程培訓等,按本規定第二條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人員赴港澳從事勞務、僱傭工作及赴澳門任教、合作研究和30天以上的專業技術類培訓等事項,由公安部門按因私渠道辦理有關手續。
四、我省中資企業派往港澳常駐人員,在徵得省商務廳同意後,向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申報,經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並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同意後上報省政府審批,辦理有關手續。該派駐企業應有國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其在港澳設立機構的批覆。
五、中央駐青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人員因公赴港澳,可持中央企業出具的任務批件在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不再進行報批。
六、下列情況須提供國務院港澳辦批件:我省副省級以上領導幹部因公赴港澳;我省與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間的官方往來;因公赴港澳進行體育比賽或演出且停留時間在30天以上的;宗教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或培訓;赴港澳從事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動。
七、我省企業派駐港澳人員實行輪換制,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超過6年的工作簽注的延期,由派遣部門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徵得中央駐港澳聯絡辦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八、關於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簽注事項。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辦理多次往返簽注,確因工作需要派出的,其中縣處級以上人員須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為方便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人員需多次往返港澳且一次停留不超過30天的,按管理許可權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超過30天的,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徵得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九、在港澳設立非經貿類中資機構,由省政府徵得國務院港澳辦同意後審批。
十、企業派駐港澳常駐工作人員,派駐前須參加由國務院港澳辦舉辦的培訓;如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參加培訓的,需經國務院港澳辦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