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因公赴台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和青海省宗教界人乾赴台交流規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因公赴台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和青海省宗教界人乾赴台交流規定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5年5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因公赴台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和青海省宗教界人乾赴台交流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青海省因公赴台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和《青海省宗教界人士赴台交流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發至縣)
青海省因公赴台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
為貫徹執行《反分裂國家法》,適應兩岸關係發展新形勢,進一步促進我省對台交流工作,現將我省因公赴台交流審批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立項
(一)縣級及其以下幹部因公赴台交流,由派遣單位或組團單位按歸口管理分別報所在州(地、市)或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機關單位、各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的黨發(黨組)審核同意後,報省台港澳辦立項。
(二)廳級領導幹部赴台訪問、交流,由派遣單位或組團單位按歸口管理徵得所在州(地、市)或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機關單位、各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的黨委(黨組)審核同意後,報省台港澳辦立項。省台港澳辦根據各單位的申請立項檔案,填寫《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應邀赴台意向階段公文處理單》,經有關領導審核同意後,報省委分管台港澳事務工作的領導審批。
(三)廳級領導幹部赴台交流的審核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1、州(地、市)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廳級領導赴台交流,由擔任省委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省委領導審核;
2、州、市、地政府(行署)廳級領導赴台交流,由擔任省委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省政府領導審核;
3、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的廳級領導赴台交流,分別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
4、省人大、省政協廳級領導赴台交流,由省人大、省政協分管領導審核。
(四)根據國務院台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赴台交流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台發〔1997〕7號)的規定,副部級以上人員赴台交流和赴台交流團組在15人以上的,報國台辦立項批准。
(五)實行歸口管理的部門(文化、教育、體育、科技、衛生等)赴台訪問、交流,由各組團單位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書面徵求省台港澳辦意見,經審核同意後立項。
(六)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組團赴台,在接到台方邀請函後,由牽頭單位報省台港澳辦立項,審核立項程式根據我省參加團組的主要領導同志的行政級別參照以上相應規定執行。
(七)申請立項一般應在項目實施前三個月進行,並報送下列材料:台方邀請檔案(邀請函、背景情況)、赴台人員名單、在台日程安排及赴台交流的目的和預期效果說明。
二、辦證
(一)省台港澳辦按規定對各類赴台團組進行立項審批,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立項批覆,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各赴台團組(或赴台人員)根據立項批覆或國務院台辦的《赴台批件》,前往省青台交流促進會服務中心索取《赴台人員審查表》,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依據《赴台批件》(國台辦)、《赴台公文處理單》和《赴台人員審批表》及《行前教育證明》等,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三、其他事項
(一)對赴台人員必須進行行前教育。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省台港澳辦組織赴台人員學習有關方針政策,介紹台灣有關情況及赴台注意事項。
(二)赴台團組或人員在返回後兩周內,必須將赴台總結報行政主管單位和省台港澳辦。
青海省宗教界人士赴台交流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台辦關於“中央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歸口管理規定審批省市所屬人員赴台交流”的要求,現將我省宗教界人士赴台交流審批程式規定如下:
一、宗教界人士赴台實行歸口管理,藏傳佛教人士赴台交流由各級統戰部管理,其他宗教人士赴台交流由各級宗教局管理。
二、宗教界人士接到台方邀請後,由所在寺院寺管會逐級上報到省委統戰部管或省宗教局。
三、省委統戰部或省宗教局接到赴台報告後,對同意赴台交流的,先書面徵求省台港澳辦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後,報中央統戰部或國家宗教局立項,由中央統戰部、國家宗教局報國務院台辦。
四、省委統戰部或省宗教局徵求省台港澳辦意見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方邀請函;
(二)邀請方的資信證明;
(三)赴台人員名單;
(四)在台日程安排;
(五)省委統戰部或省宗教局的意見。
五、在中央統戰部、國家宗教局尚未立項前,不得向台邀請方提供任何辦理入台證件的相關資料。中央統戰部、國家宗教局立項後,我赴台人員方可通知台邀請方辦理入台證件,並前往省青台交流促進會服務中心索取《赴台人員審查表》。待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下達後,憑該“批件”和“入台證”,再到服務中心辦理赴台手續。
六、填報《赴台人員審查表》時,在“主管部門意見”欄內,由省委統戰部或省宗教局簽署審核意見,省台港澳辦據此進行審批。
七、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赴台批件》(國台辦)、《赴台人員審查表》、《行前教育證明》和有關規定,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八、考察交流前,省委統戰部(或省宗教局)和省台港澳辦必須組織赴台人員進行行前教育,介紹台灣有關情況及赴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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