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實施辦法

《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實施辦法》經青海省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2月28日印發,自2018年1月2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青海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2月28日印發,2018年1月28日起實施。

辦法內容

青海省地處青藏高原,自然環境惡劣、自然災害頻發。科學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於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最大限度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包括總則、救助準備、災情報送、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救助款物管理、單位和個人責任義務、附則等八個章節共27條。
《辦法》依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省情實際進行了細化和補充。突出的亮點體現兩個方面:一是將“災情報送”作為專章列入,對災情報送機製作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強調了報告內容和報送時限,明確了各級部門的職責,相應規定既符合國家有關災情統計報送制度規範,同時吸納了我省各級民政部門長期工作實踐經驗,規範管理我省災情報送工作。二是針對災前預防和災後自救,《辦法》特別增加了“單位和個人責任義務”章節,明確了單位和個人在應對自然災害、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對規範災後社會秩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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