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青川縣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扶貧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青川縣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扶貧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竹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金融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青川縣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扶貧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7日

青川縣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扶貧目標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對金融工作的管理,充分調動金融機構支持脫貧攻堅和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高金融信貸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貧困戶致富增收和縣域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農發行青川縣支行、工行青川縣支行、農行青川縣支行、建行青川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青川縣支行、貴商村鎮銀行青川縣支行等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考核辦法
(一)對政策性銀行農發行,按當年新增貸款核批額度排名考核,名列全市前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的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和3萬元的績效獎勵。
(二)對各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所列考核指標和標準進行評分,綜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3萬元的績效獎勵。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考核對象,通過提出工作建議、約見談話、書面通報等形式督促其加以改進;對連續兩年考核排名末位的金融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通報給其上級主管部門。
三、考核指標
(一)各項貸款淨增長。考核期末,考核對象經核定後的貸款淨增額(含表外融資和核銷呆壞賬金額)及增幅。
(二)扶貧小額信貸投放。考核扶貧小額信貸投放任務完成情況,數據以上級年末通報的數據為準。
(三)增量存貸比。即年度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的比例。
(四)金融基礎服務。完成金融服務示範站(點)建設情況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情況。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新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消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個數。
(五)金融穩定工作。確保本系統金融穩定,不發生影響轄區金融穩定的案件。
(六)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縣委、縣政府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和部署臨時下達的金融工作任務。
四、考核標準
(一)各項貸款淨增長(40分)。其中淨增額30分,增幅10分)。以考核對象各項貸款淨增額及增幅占年度目標任務的比例計分;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加分比例不超過5%。
(二)扶貧小額信貸投放(20分)。以考核對象扶貧小額信貸投放淨增額占年度目標任務的比例計分;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加分比例不超過10%。
(三)增量存貸比(15分)。當年增量存貸比達到50%的,計15分,超額或未達到50%的按比例計加分或扣分。加分比例不超過10%。存貸比倒掛,貸款增長,存款下降的得15分。
(四)金融基礎服務(15分)。完成金融服務示範站(點)個數得10分,以考核對象完成金融服務示範站(點)占年度目標任務的比例計分;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加分比例不超過10%。以金融消費者向縣委、縣政府和人行青川縣支行投訴統計為準,全年未受到金融消費者投訴或妥善及時處置金融消費者投訴的得5分,全年金融消費者投訴次數超過5次扣1分,超過10次扣2分,金融消費者對投訴處置不滿意的每次扣2分。
(五)金融穩定工作(10分)。考核對象系統內金融穩定,無重大案件發生得滿分,發生影響轄區金融穩定的案件妥善處置,未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扣2分,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扣5分;發生重大案件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獎資格。
(六)消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和完成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實行加扣分制。考核對象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新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消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每個加2分,最多不超過5分。未完成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每件(次)扣2分。
五、考核組織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人行青川縣支行負責人為成員的金融目標考核領導小組,每年一季度對各金融機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經縣政府審定。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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