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監督協會成立於2008年7月,目前已發展成擁有協會成員80餘家,範圍包括餐飲、賓館客房、食品加工、工礦企業、公共場所、醫療機構、中高等院校和托幼機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監督協會
- 成立時間:2008年7月
- 協會成員:80餘家
- 經營範圍:餐飲、賓館客房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主要業務,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協會主要會員,
協會簡介
入會成員單位每年可免費享有高層次管理人員培訓,了解國內外行業新進展、新發展、新政策、新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等,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技術比武、演講、宣傳等活動,通過交流參觀、相互學習,可以有力地推動行業健康、有序、協調、規範發展。同時,通過協會,還可以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建言獻策,參與政策制定,維護行業利益,保障自身權益。
協會宗旨
協會的基本宗旨是做好“兩個服務”,即服務於政府、服務於會員、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連結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的紐帶和橋樑,開展會員的廣泛交流,是社會公益性、技術服務性、法律支持性的民間團體,集多行業,多功能的活動平台,為會員提供了團結奮進、經濟發展、共謀大業的良好空間,是構築社會進步和諧的友好大家庭,體現了享樂無窮的人生價值,通過活動的深入開展也提高了無價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也是各會員單位享受的基本待遇。
協會主要業務
1.幫助會員單位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組織會員單位參加高層次管理人員培訓,如舉辦全國營養師培訓班等,了解國內外行業新進展、新發展、新政策、新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等,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技術比武、演講、宣傳等活動,通過交流參觀、相互學習,可以有力地推動行業健康、有序、協調、規範發展。同時,通過協會,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建言獻策,參與政策制定,維護行業利益,保障自身權益。
2.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於2009年3月6日成立,是經管委(區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民辦非企業,中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積極協助政府,開展健康教育和對食品行業、醫療機構、有害企業、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等行業的衛生安全技術培訓和評審工作。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並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
衛生知識培訓的範圍包括以下行業:
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運輸工具等。中心自成立以來,始終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不斷拓寬培訓渠道和培訓方式,開展多次大規模、多層次、多形式、有重點的相關業務培訓,始終把維護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放在首位,一切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廣大民眾,為促進開發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監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監督協會,英文名稱為:Qingdao Economic and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Association of Health Supervision。
第二條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監督協會是由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發起,從事衛生法學、衛生監督研究與實踐的社會團體。該協會由轄區內各生產經營企業、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學校。醫療機構、托幼機構等單位自願組成,其性質為地方性專業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根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進行衛生法學、衛生監督與管理領域的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為推進衛生監督與管理及衛生法制建設、維護公民的健康權益服務,並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衛生監督事業及相關行業的改革與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協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會址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富春江路23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衛生法學、衛生監督與管理學術研討交流等活動,推動衛生監督與管理理論的發展;
(二)開展衛生法學、衛生監督與管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衛生法制、衛生監督與管理建設有關資料信息,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的政策性問題,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三)組織衛生法學、衛生監督與管理領域的標準起草、課題研究、科研成果申報及表彰獎勵等活動;
(四)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衛生法制宣傳教育,普及衛生法學、衛生健康知識,提高人民民眾的衛生法律和衛生安全意識;
(五)積極開展行業管理業務的各類培訓講座活動,定期組織會員單位外出學習交流。為會員提供管理信息,拓展各會員自身發展渠道,提高會員的管理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加強相關行業管理隊伍建設與人才交流,開展技術競賽活動;
(六)加強同其他衛生監督協會及相關學術團體的聯繫與協作,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
(七)編纂、出版與衛生法學、衛生監督與管理有關的刊物、著作、教材、案例等文獻資料;
(八)積極開展與管理相關的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健康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為衛生、執法和相關法律糾紛與訴訟等提供法律支持服務;
(九)積極為會員的發展提供相關服務,傾聽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樑作用,積極協調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的關係,積極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執法活動,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效益;
(十)承辦政府與會員單位委託的服務業務,代理有關證件的材料準備與技術指導培訓工作;
(十一)與本會有關的企業文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的章程,熱心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守法自律,注重管理者;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與社會民眾健康生活息息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
(三)團體會員入會,向協會提交申請報告、章程和人員組成名單,經會長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條 會員在協會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接受表彰獎勵權;
(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享有教育、接受培訓權;
(四)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資料、出版物和各項服務,依法開展衛生法律、衛生監督與管理諮詢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調查、研究、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編纂出版、教育培訓及其他工作任務;
(三)研究理論,提高素質,努力工作;
(四)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自覺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六)自覺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嚴重違背協會宗旨,有違反章程的行為,對協會利益和聲譽造成較大影響的,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理事;
(四)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聘請;
(五)決定協會的中止(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
(六)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所授予的各項權力;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主席組織召開,常務副主席主持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各項職權;
(二)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表彰獎勵優秀人物、先進事跡,授予榮譽稱號;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授權解釋章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處理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報衛生局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及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會長辦公會,提出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機構等重大事宜的建議;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或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或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專業或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用於自身發展和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嚴格執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嚴格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為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8年6月2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主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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