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區級財政預算追加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黃島區區級財政預算追加管理暫行辦法》是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黃島區區級財政預算追加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5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強化預算約束,規範財政預算執行中追加支出事項的申報、審批程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及《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預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財政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對涉及重大政策和決策調整、救災搶險及突發公共事件處理等不可預見的臨時性必須保障的支出。
第三條 預算追加應遵循“從嚴控制、量入為出、統籌安排、講求績效”的原則。各大功能區、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在預算執行中,區政府原則上不批准預算追加。對於確需追加預算支出的,結合區級財力情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平衡的原則,按程式予以審核批覆;凡是可以納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支出項目,一律不得追加當年預算支出。
第四條建立健全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各大功能區、各部門、各單位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追加和以後年度支出預算安排的主要依據;對零星分散,重複安排,支出效果不明顯的支出項目一律不批准預算追加。
第二章 預算追加申請及審核
第五條財政預算追加按照“各大功能區、部門、單位申請,政府批辦,財政審核,政府審批,人大監督”的流程予以辦理(公文格式附後)。
第六條區政府對各大功能區、部門、單位提報的預算追加申請簽署有關批辦意見。
第七條 區財政部門收到預算追加申請批辦報告後,根據區政府的批辦意見,按照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結合年度預算資金安排、預備費、區級可用財力及單位非稅收入完成等情況,按照財政性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對預算追加申請事項和金額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區政府研究。
第八條 經區政府批准同意的預算追加支出,由區財政部門按照區政府批覆意見辦理預算追加或調整有關項目預算,並根據資金性質用途及項目進展情況撥付資金。屬於《青島市政府採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服務支出應納入政府採購;對應實行政府採購而未按程式採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三章 預算追加審批許可權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年度內預算追加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經分管預算追加事權單位及財政的區政府領導審批會簽後辦理;預算追加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按程式報區政府研究。對於已確定的預算追加事項,由區財政部門匯總後於每年10月份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十條區政府實事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項目等建設類預算追加,按照《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追加的管理
第十一條 各大功能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強化增收節支觀念,樹立憂患意識、成本意識、效率意識,精打細算,勤儉節約;嚴肅預算執行、嚴格預算追加。要進一步加強對預算追加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嚴格按區政府批准的內容使用資金,確保預算追加資金使用規範、合理、高效;預算追加資金結餘按中央、省、市規定全額收回區財政部門。區政府將各大功能區、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追加項目管理情況作為部門、單位的重要考核內容之一,對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財政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預算追加資金的撥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建立健全財政收支分析預測、績效評價機制,充分發揮預算管理的職能作用,促進區級財政健康平穩運行。
第十三條 區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預算追加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各大功能區、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和分析,對虛假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8年4月30日。原《關於印發區級預算追加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西新管發〔2014〕6號),《關於印發黃島區區級大額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西新管辦發〔2014〕2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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