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黃島供水水源工程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29
- 實施時間:2008.02.01
第一條 為加強黃島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簡稱水源工程)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攔河壩至小珠山水庫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設施。
水源工程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條 小珠山水庫是水源工程的調蓄水庫,其權屬不變,仍由膠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統一調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西海岸供水管理處(以下簡稱供水管理處)負責。
第四條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與調度應優先滿足黃島區居民生活和國家重點項目用水,統籌兼顧工農業用水。
第五條 水工程已徵用的土地為工程管理範圍,由供水管理處會同膠南市、膠州市政府埋設地界,並標圖存檔。
水源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由工程管理單位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
供水管線外兩側10米和河道堤防外兩側50米範圍內為水工程保護區域。
第六條 在工程管理範圍內和工程保護區域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工程;
(二)爆破、取土、採石、挖沙;
(三)在水域內炸魚、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內排放污水、傾倒廢渣及其廢棄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對水源工程及水質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經工程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工程管理範圍以外的一定區域,劃為工程保護範圍。
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不變。
第八條 水源工程應建立健全水文觀測點,搞好水量水質監測。
第九條 水源工程的橡膠壩、閘門、機泵,必須按照供水管理處的指令啟閉。
第十條 水源工程的供電設施系專用供電線路。供電設施的高壓線和變電站低壓套管以上(含低壓套管)部分,由膠南供電公司負責管理;低壓套管以下部分由供水管理處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均不得從線路上架設支線。
第十一條 水源工程管理、維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設備等,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畫,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採購或者其他方式實施。
第十二條 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設備維修的前提下,可根據季節性供水的特點,按有關規定開展綜合經營。
第十三條 水源工程實行計畫供水。
(一)用水單位應於每年10月1日前編制下年度用水計畫,報供水管理處。
(二)供水管理處應根據各單位的用水計畫和水源條件,編制年度供水計畫。
(三)供水計畫中用於農業部分的供水調度,由膠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將用水情況及時通知供水管理處。
第十四條 為農業供水的水費,由膠南市有關部門按《青島市實施〈山東省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細則》規定的標準徵收;其它供水的水費和水資源費,由供水管理處按有關規定徵收。
小珠山水庫作為水源工程調蓄水庫的調蓄費,由供水管理處按季與小珠山水庫管理所結算。
第十五條 水源工程供水,可實行徵收年基本水費的辦法。
基本水費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
第十六條 供水水費收入中的庫區移民扶助金由供水管理處專戶儲存,主要用於扶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