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在2000.01.0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1.03
- 實施時間:2000.02.0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環境保護,防治一次性資料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環保、工商行政、環衛、衛生、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對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資料餐具和塑膠包裝袋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紙制、布制和其他易消納降解、可重複利用的餐具和購物包裝袋。
第五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及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塑膠包裝袋。
自2000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膠包裝袋(資料複合包裝袋除外)。
第六條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相應的回收利用措施。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生產一次性塑膠餐具或不符合規定的塑膠包裝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銷售或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或不符合規定的塑膠包裝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膠包裝袋或一次性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清除,並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