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12.0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2.02
  • 實施時間:2003.01.01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各級環保、工商、環衛、衛生、質監等管理部門和城管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對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二、第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塑膠包裝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第九條修改為:“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膠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膠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責令清除,可以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刪去第十條。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本決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環境保護,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環保、工商、環衛、衛生、質監等管理部門和城管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對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紙制、布制和其他易消納降解、可重複利用的餐具和購物包裝袋。
第五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及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塑膠包裝袋。
自2000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膠包裝袋(塑膠複合包裝袋除外)。
第六條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相應的回收利用措施。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生產一次性塑膠餐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塑膠包裝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塑膠包裝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膠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膠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責令清除,可以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