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於進一步做好雙擁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關於進一步做好雙擁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 發布日期:2002-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政府辦公室青島市
【發布單位】青島市
青島市關於進一步做好雙擁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2年4月1日)
近年來,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和駐青部隊高度重視雙擁工作,軍地雙方相互團結、相互支持,全市上下形成了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良好社會氛圍,連續四次獲得“全國雙擁模範城”光榮稱號。為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雙擁工作,密切軍政軍民關係,認真解決當前駐青部隊建設中存在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推動我市雙擁工作再上新水平,爭創全國雙擁模範城“五連冠”,現作以下決定:
一、認真做好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
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強、涉及面廣的“民心工程”,是雙擁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加強國防建設和密切軍政軍民關係的大局出發,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要把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年度評比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分工,搞好督促檢查,確保當年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率達到100%;確保有求職要求且服從工作安置的失業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率達到90%以上。建立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拒絕接收現役軍人配偶或就業安置工作達不到責任目標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和雙擁工作先進單位。
(一)對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人事、勞動保障和公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作調動和戶口遷移手續;對暫時無法安排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辦理調青落戶手續後,其工作關係和個人檔案可由落戶區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屬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管。
(二)各級人事部門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騰崗安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通知》(青政辦發〔2001〕95號)要求組織騰崗,就業服務機構要優先安排有迫切求職要求的失業現役軍人配偶上崗,並按規定享受工資和社會保險補貼。對確實難以落實接收單位屬工人身份的現役軍人配偶,由勞動保障部門按單位上年末在崗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下達年度安置計畫(千人以下的安置1人),對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安排的現役軍人配偶,接收單位必須接收,並與現役軍人配偶協商簽訂不少於1年的勞動契約。
(三)凡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要繼續執行非本人原因“軍嫂不下崗”的規定。招用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其中,招用原本單位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在2年以上),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安置補助。所需資金,市內四區由市財政負擔,其他區市由當地財政負擔。現役軍人配偶勞動契約期滿後,如企業生產需要,本人提出續簽勞動契約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勞動契約。其中,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含10年),且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本人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企業與現役軍人配偶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需經企業工會同意並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對因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導致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就業;企業無主管部門的可納入當地政府現役軍人配偶年度安置計畫,進行指令性安置就業。
(四)徵調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經稅務部門審查,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市、區市政府給予每人2000元(女40歲以上每人4000元,含40歲)的一次性扶持金。從事非正規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五)原無正式工作(或城鎮失業人員)的現役軍人配偶辦理隨軍落戶手續後,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參加職業指導,領取《失業證》。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無論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均可自選專業,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經鑑定合格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六)各級人才交流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現役軍人配偶求職視窗。根據現役軍人配偶的年齡、文化水平、技能特長、擇業要求等情況建立專門的求職登記台帳,實行分類管理,跟蹤服務。定期舉辦現役軍人配偶就業洽談會,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對自謀職業以及非正規就業或非全日制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要免費為其代存檔案,代辦社會保險。對有求職要求的失業現役軍人配偶,由人才交流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幫助介紹就業。對提供3次崗位不就業者,不再為其介紹工作,也不列入就業安置計畫。
(七)凡當年隨軍落戶後等待就業安置的現役軍人配偶,在軍人所在部隊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其中,在縣城駐地以外的鄉鎮、農村、海島等偏遠艱苦地方的,按照《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助金髮放實施辦法》(魯勞社〔2001〕27號)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補助】的基礎上,由當地財政部門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補齊生活補助費的不足部分。所需資金,市內四區由市財政負擔,其他區市由當地財政負擔。現役軍人配偶的生活補助費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人才交流中心代發,發放期限最長12個月。實行代管的現役軍人配偶,在代管期間,由代管部門為其辦理職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手續。繳費標準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所需費用由現役軍人配偶本人負擔,代管部門代繳。
二、繼續開展清退軍產房工作
清退軍產房工作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雙擁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關係到部隊建設和轉業幹部、退伍軍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以對黨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採取切實措施,紮實穩妥地抓好落實。
(一)根據《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關於開展清退軍產房工作的通知》(青辦發〔1997〕79號)和《青島市清退軍產房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落實青辦發〔1997〕79號檔案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青退發〔1999〕1號)的規定,繼續開展清退軍產房工作。
(二)凡屬於青辦發〔1997〕79號檔案規定的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地方已經分配住房,且分配住房面積正局級幹部達到90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副局級、處級幹部達到70平方米,科級以下幹部達到60平方米,或擅自將軍產房轉租、轉讓、出借、空閒的,要在規定時限內全部退交。
(三)應當退交軍產房的
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要向本單位如實申報軍地住房情況,自覺退交多占軍產房。對無故拖延、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軍轉幹部,由其所在單位責令退交軍產房,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對應退交而拒不退交軍產房,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反覆做工作、給黨紀政紀處分仍不退交的,可由部隊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法院依法處理。
(五)對不重視清退軍產房工作、完不成清退任務的單位,要按照《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決定》(青發〔1996〕4號)的要求,取消其評選先進單位的資格。對不積極配合、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三、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市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和清退軍產房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成立青島市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調整充實青島市清退軍產房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綜合協調,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切實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建立全市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形勢,總結經驗,解決實際問題,部署工作任務。各區市要按本決定要求,結合實際,不斷完善地方促進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安置政策,加大軍產房清退工作力度,為進一步密切軍政軍民關係,開創我市雙擁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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