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野生鳥保護辦法

青島市野生鳥保護辦法》在2004.12.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野生鳥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2.22
  • 實施時間:2005.02.01
於2004年12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鳥類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野生鳥的保護、馴養繁殖和開發利用等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鳥,是指野外生存的鳥個體或者群體。
本辦法所稱鳥類資源,是指鳥、鳥類產品以及鳥類生存環境。所稱鳥類產品,是指鳥的骨骼、皮張、肉、羽、臟器、分泌物、衍生物以及其他任何可辨認部分。
第四條 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鳥的保護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資源管護隊伍,應當協同做好野生鳥的保護工作。
工商行政、畜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鳥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所管轄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野生鳥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宣傳部門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保護鳥類的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單位應當協同野生鳥保護管理部門做好保護鳥類的宣傳教育工作。
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鳥類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愛鳥、護鳥意識和守法自覺性。
每年4月份最後一周為本市"愛鳥周"。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野生鳥或者破壞野生鳥的生存環境。
第八條 根據鳥類資源、自然環境的狀況和保護的需要,建立野生鳥自然保護區。建立野生鳥自然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 野生鳥自然保護區經費來源:
(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三)採取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籌集資金。
第十條 嶗山、浮山、大珠山、小珠山、大青山、大澤山、筆架山、大公島、靈山島等森林生態系統保持比較完備的林地、綠地、濕地和沿海主要河流入海口及其灘涂等候鳥主要天然棲息地,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實行重點保護。其中屬自然保護區或風景名勝區管轄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採取措施,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一條 野生鳥救護機構應當做好傷病、受困或依法沒收的野生鳥的接收、救護、飼養、放飛等工作。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發現受傷、受困、死亡的野生鳥,可以自行採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鳥救護機構報告。
單位或個人因救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遭受經濟損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野生鳥的,必須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並按照批准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第十四條 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鳥的,必須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辦馴養繁殖許可證,並按照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的種類進行馴養繁殖活動。屬於生產經營行為的,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馴養繁殖的野生鳥或其產品的,必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經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不得出售、收購和以任何形式買賣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或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或其產品的,必須報經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經批准獵捕、出售、收購和利用野生鳥或其產品的,必須依法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野生鳥保護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 林業、工商行政等部門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法對鳥類資源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被調查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接受舉報的電話,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對在野生鳥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舉報非法亂捕濫獵等破壞鳥類資源的違法行為,經查屬實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獎勵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野生鳥保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妨礙野生鳥保護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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