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於2002年8月21日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Qingdao 
  • 發布單位:青島市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 發布日期:2002-09-09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內容,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每人100萬元人民幣;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人民幣;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每人(組織)10萬元人民幣。”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根據科技、經濟發展需要調整獎勵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核定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中,市科學技術最高獎證書由市長簽署。”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發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2002-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於2002年8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杜世成
二○○二年九月九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功勳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市人民政府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與社會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貫徹科學、客觀和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功勳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市科學技術功勳獎每年授予名額不超過6個。
第六條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數據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並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公民。
第七條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系統,在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技術發明者。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社會效益、重大工程建設和科學化管理等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做出較大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九條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同我市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以及為促進我市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名額不超過10個。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功勳獎和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80項。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一)各區市人民政府;(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四)中央、省駐青單位。
對外市科學技術人員與我市合作的科學技術獎勵推薦項目,由我市實施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推薦。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三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青島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材料。
負責推薦的單位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推薦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完成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推薦獎勵項目,據實填寫推薦意見,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供真實的評價材料。
第十五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複審後提出授獎項目建議,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登載,接受社會監督。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其中,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獎金,市科學技術功勳獎由市長簽署並由市政府頒發獎金。
第十七條市科學技術功勳獎獎金10萬元人民幣;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30000元、15000元和8000元人民幣。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從科學技術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獎各獎項的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發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複發放。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後又獲得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獎勵獎金的,其獎金分別全額發放。
第十九條對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一)獲得市科學技術功勳獎的人員;
(二)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首位人員;
(三)獲得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首位人員。
第二十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費收取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市級科學技術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1989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199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科學技術星火獎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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