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89.01.1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18
- 實施時間:1989.01.18
- 類型:政府條例
第一條 為鼓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有效地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及《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青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行業評審組,各組由市科學技術專業組成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三條 獎勵範圍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等);
(二)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消化吸收工作中,採用新技術的成果;
(四)軟科學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規劃預測、科技管理和科學技術情報等);
(五)標準化和計量的科學技術成果;
(六)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第四條 評審標準: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一等獎:技術難度很大,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有一定的技術難度,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
一等獎:推廣措施有很大創新,推廣程度占可推廣範圍的比例大,並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推廣措施有所創新,推廣程度占可推廣範圍的比例較大,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推廣措施有改進,推廣程度占可推廣範圍一定比例,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設備研製、企業技術改造和引進消化工作中採用新技術。
一等獎:整體上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超過引進技術水平,顯著縮短工期、節約投資、提高質量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整體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達到引進技術水平,明顯縮短工期、節約投資、提高質量,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整體上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或達到引進技術水平,縮短工期、節約投資,質量有提高,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軟科學科技成果。
一等獎:結合國情有創造性貢獻,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被採納套用後蕕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結合國情有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被採納套用後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結合國情有一定創新,達到省內先進水平,被採納套用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標準化和計量科技成果。
一等獎:技術難度很大,達到國際水平,並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有一定技術難度,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一等獎:研究難度很大,學術上有創見,達到國際水平,有較高的科學水平和較大的實用價值。
二等獎:研究難度大,學術上有新的突破,達到國內最先進水平,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一定的實用價值。
三等獎:研究難度較大,學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較高的科學水平和一定的實用價值。
第五條 各行業評審的具體標準,由各行業評審組根據本辦法的評審標準制定,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均發給榮譽證書,並發給獎金。一等獎三千元,二等獎二千元,三等獎一千元。
對我市有特殊貢獻的科技成果,由市評審委員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特等獎獎金高於一等獎。
獎金從市財政經費中支付。
第七條 呈報程式:本市各單位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按成果所有權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上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凡對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直接貢獻並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個人的科技成果,中央、省及外地駐青單位的科技成果,可直接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八條 申報材料:青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及全套附屬檔案。一式兩份。
第九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是通過鑑定(包括檢測鑑定、驗收、評議、視同鑑定等),並辦理過成果登記的項目。
第十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須交納評審費。凡不交納評審費者,不予評審。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選一次,申取期自當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 凡屬在申報前有爭議的項目,其爭議尚未解決之前,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三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又經省或國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定,提高了獎金數額,其獎金只發給差額部分,其餘獎金留作市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獲獎項目的獎勵證書分別授予單位和項目的主要研究人員。獎金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授予完成項目的研究人員,其餘部分獎給有關人員。獎金必須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其獎金來源,屬縣(市)、區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財政經費中支付;屬市直部門批准授予的,從其集中的留用利潤或事業費中支付。
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的獎勵辦法應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華僑、外籍華人和中外合營單位中的外籍人員完成的科技項目,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可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報獎勵。
第十七條 獲獎項目中若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青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