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禽產品品質檢驗規程是2008年山東省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禽產品品質檢驗規程
- 文號:青經貿112號
- 發文單位:山東省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 發文日期:2008-11-28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青島市禽產品品質檢驗規程(暫行)
農林水利
青經貿112號
山東省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8-11-28
法規內容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禽屠宰加工過程中產品品質檢驗的程式、方法及處理。
本標準適用於青島市轄區內的禽屠宰加工廠(點)。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6548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
gb/t19478 肉雞屠宰操作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禽屠體
經過屠宰、放血、脫毛後的禽體,包括內臟。
3.2 禽胴體(整禽)
屠宰、放血、脫毛、去頭爪、去內臟(不包括腎、肺)後的禽屠體。
3.3 禽產品
活禽屠宰加工後可供食用的部分,包括整禽(淨腸)、禽肉、禽翅、禽腿、禽副產品。
3.4 禽產品品質
禽產品的質量、衛生狀況和感官性狀。
3.5 疫區
在發生嚴重的或當地新發現的動物傳染病時,由縣以上農牧行政部門劃定,並經同級人民政府部門發布命令,實行封鎖的地區。
3.6 生物安全處理通過用焚燒、化制、掩埋或其它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7 同步檢驗
禽只屠宰開膛後,取出內臟放在設定的掛鈎裝置上或吊掛在禽體上而與胴體生產線同步運行,以便獸醫遂招檢驗和綜合判斷的一種檢驗方法。
4.宰前檢驗及處理
宰前檢驗包括入廠(點)檢驗和送宰檢驗。
4.1 入廠(點)檢驗
4.1.1 活禽進屠宰廠(點)後,在卸車或船前檢驗人員應先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部門開具的《出縣境檢疫合格證明》或《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時準予卸車或船。
4.1.2 收取、核對、檢查、了解養殖的相關信息並保存相關記錄,如所送活禽的飼養情況,使用藥物種類、用藥期及停藥期,疫病防治情況,疫苗種類和接種日期,飼料添加劑類型等。
4.1.3 卸車或船後,檢驗人員必須認真核對禽只種類和數目,了解途中病、死情況,對活禽進行個體檢驗和群體檢驗,檢疫按照gb16549執行。
4.1.4 剔出可疑病禽進行隔離觀察,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後,恢復正常的可歸入正常屠宰群,症狀仍不見緩解的應按照gb16548要求進行處理;傷殘禽送急宰間處理。
4.1.5 活禽禽宰前應禁食12小時至24小時,並給予充足飲水,宰前3小時斷水。
4.2 送宰檢驗
4.2.1 在留養待宰期間的禽只尚需隨時進行臨床觀察,檢驗人員要通過“羽、冠、神態及糞便”的觀察,檢查有無病禽漏檢。
4.2.2 宰前再做一次群體檢疫,剔出患病禽只,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證》,註明貨主和只數,車間憑證屠宰。
4.3 急宰禽處理
4.3.1 凡判為急宰的禽類,均應將其宰前檢疫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檢疫人員,以供對同群禽只宰後檢疫時綜合判定、處理。
4.3.2 送急宰間的禽要及時進行屠宰檢驗。
4.3.3 病、死禽不得進入屠宰車間,應按照gb16548要求進行處理。
5.宰後檢驗及處理
禽類屠宰後應立即進行內臟摘取,禽類內臟和胴體應在照明強度在550lx以上的光照條件下實行同步檢驗,綜合判定,必要時進行觸檢或切開檢查。宰後檢驗判定的可疑品,應進一步進行細緻的臨床檢查和實驗室診斷。
5.1 頭部檢驗
屠體經脫毛後,首先進行頭部檢驗,重點察看禽隻眼球,觀察有無角膜出血、眼瞼腫脹、結膜充血,同時查看頭部有無腫脹、色澤有無異常,檢視口腔及咽喉黏膜有無出血、潰瘍和色澤變化。
5.2 體表檢驗
觀察屠體皮膚的完整性和清潔度,注意有無充血、出血和嚴重皮膚病,並注意體表和肢關節有無水腫、膿腫等異常情況。當發現皮膚腫瘤或皮膚壞死時,要在屠體上做出標誌,供胴體檢驗人員處理。
5.3 胴體檢驗
視檢禽翅、禽腿、胴體皮下脂肪和肌肉色澤,有無出血、淤血、水腫、變性等異常或病變,對可疑病禽做上標記單獨存放,通過復檢做出處理。
5.4 內臟檢驗
禽體取髒後,對摘出的脾臟、腸、胃、心、肝進行檢驗,由專人進行對照檢驗、綜合判定和處理。當發現有可疑腫瘤、禽白血病、傳染性喉氣管炎等時,連同心肝肺一起將該屠體置入密閉容器內,推入病理間,進行詳細檢驗和處理。
5.4.1 脾臟檢查:觀察是否腫大、充血,有無灰白色結節,觸檢其彈性。
5.4.2 胃檢查:觀察腺胃、肌胃有無出血及潰瘍等異常,必要時可切開檢查腺胃頭和腺胃與肌胃交界處是否出血,肌胃剝去角質膜檢查有無出血、潰瘍、壞死等。
5.4.3 腸道檢查:檢查整個腸管漿膜及腸系膜有無充血、出血、結節、顏色變異。特別要注意小腸及盲腸,必要時剪開腸管檢查。
5.4.4 心臟檢驗:觀察心外膜是否充血,有無粗糙、心肌結節等異常情況。
5.4.5 肝臟檢驗:觀察其色澤、大小,並觸檢其彈性有無硬塊及異常,查看有無腫大、壞死點、灰白結節、滲出物,查看膽囊有無腫脹,膽汁顏色是否正常。
5.4.6 注意腎臟、肺臟及氣囊有無異常,母禽應注意檢查卵巢有無腫脹變形、硬度、色彩異常等。
5.5 體腔檢驗
使用擴張器逐只插入腹腔,並用照明器(如手電筒)照身,檢查胸腹腔中有無炎症、異常滲出液、腫瘤病變及器髒有無取淨,結合內臟檢查結果做出綜合判斷。對可疑病禽做上標記單獨存放,通過復檢做出處理。
5.6檢後不合格肉品的處理
通過對體表、內臟、胴體的檢查,做出綜合判定和處理意見;檢查合格,確認無異常的禽肉可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清洗、浸泡冷卻、分割和貯存。
經宰後檢疫發現問題時,應根據下述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5.6.1 發現各種疫病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和gb16548相應的規定進行生物安全處理。
5.6.2 經宰後檢疫發現雞球蟲病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5.6.2.1 病變嚴重時,且肌肉有退行性變化者,胴體和內臟作非食用或銷毀;
5.6.2.2 肌肉無變化者,剔除的病變部分作非食用或銷毀,其餘部分高溫處理後出廠(點);
5.6.2.3 病變輕微,剔除的病變部分作非食用或銷毀,其餘部分不受限制出廠(點)。
5.6.3 經宰後檢疫發現放血不全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5.6.3.1 全身皮膚呈現瀰漫性紅色,淤血嚴重,皮下脂肪呈灰紅色,以及肌肉組織色暗,連同內臟做非食用或銷毀。
5.6.3.2 皮膚充血發紅,肌肉組織基本正常的做成次品處理。
5.6.4 經宰後檢疫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5.6.4.1 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且無其他病變者,患病臟器作非食用或銷毀,其餘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或肌肉有病變者,全屍作非食用或銷毀。
5.6.4.2 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屍作非食用或銷毀。
5.6.4.3 確診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鱗狀上皮細胞癌者,全屍作非食用或銷毀。
5.6.5 經宰後檢疫發現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損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5.6.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屍作非食用或銷毀:膿毒症、急慢性中毒、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變性、全身性出血、嚴重腹水的禽類產品。
5.6.5.2 局部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剔除的病變部分作非食用或銷毀,其餘部分不受限制:創傷、化膿、炎症、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良性腫瘤、嚴重淤血、出血、浮腫、病理性肥大或萎縮、變質鈣化,異色、異味、異臭及其它有礙衛生的部分。嚴重腹水的應全屍作非食用或銷毀。
6.檢驗結果登記
6.1 每天檢驗工作完成,應對當天屠宰只數、產地、貨主、宰前和宰後檢驗查出的病害禽及處理結果進行登記。
6.2 所有屠宰廠(點)應對生產、銷售、宰後檢驗結果和病害禽只的處理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山東省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