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東部新區集中供熱集資辦法

《青島市東部新區集中供熱集資辦法》在1995.01.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東部新區集中供熱集資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24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最佳化城市環境,減少城市污染,方便民眾生活,以多種渠道解決城市集中供熱建設所需的資金,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東部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青島市東部地區開發指揮部批准在東部新區範圍內進行開發建設的單位和在該供熱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以下稱用熱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集中供熱建設集資費(以下簡稱集資費)。
第三條 “94──002集中供熱工程”由市開源熱力公司負責建設、運行和管理。集資費委託市開源熱力公司收取。
用熱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與市開源熱力公司簽訂集資供熱協定。
第四條 集資費標準按每噸蒸汽90萬元計算(每小時每噸蒸汽的折算值相當於60×10000大卡/小時)。
第五條 進行工程建設的用熱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的時間和比例繳納集資費:
(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繳納集資款的50%;
(二)批准項目補步設計時,繳足集資款的70%;
(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繳足集資款的90%;
(四)項目竣工驗收時,繳足集資款的100%。
第六條 以下用熱單位應當在1995年3月1日前按下列規定繳納集資款:
(一)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開工建設的,按前條(三)項或(四)項的規定繳納集資費;
(二)本辦法發布前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的,應當一次性繳足集資費;
(三)其他用熱單位,一次性繳足集資費。
第七條 集資費主要用於在市東部新區供熱規劃範圍內以集中供熱為主的熱源廠、供熱管網(指以熱源廠到各用戶建築紅線外1米的部分)等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對不按規定繳納集資費的用熱單位,按不繳或少繳數額每月3%的比例,加收滯納金。
第九條 市開源熱力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集資供熱協定規定按時按質供熱。否則,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供熱運行費以及其他未盡事宜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東部地區開發指揮部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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