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錯埠嶺熱電站工程和青島發電廠改造供熱管網工程集資辦法》在1993.04.17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錯埠嶺熱電站工程和青島發電廠改造供熱管網工程集資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4.17
- 實施時間:1993.04.17
第一條 為最佳化城市環境,減少城市污染,方便民眾生活,以多種渠道解決城市集中供熱建設所需資金,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錯埠嶺熱電站工程(以下簡稱錯埠嶺工程)和青島發電廠改造供熱管網工程(以下簡稱發電廠工程)集中供熱規劃區域範圍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集中供熱集資費。
第三條 青島市公用事業總公司是主管城市集中供熱的行政管理部門;青島市供熱辦公室具體負責青島市集中供熱的管理工作;青島市熱電公司具體負責錯埠嶺工程和發電廠工程的集資工作。
第四條 市建委、經委、計委以及規劃、財政、房產、物價、公安、銀行等部門和集中供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配合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錯埠嶺工程和發電廠工程的集資工作。
第五條 集中供熱集資費,主要用於從錯埠嶺工程和發電廠工程規劃範圍內,以集中供熱為主的熱源廠、熱力站、供熱管網(供熱管網指從熱源廠、站至單位熱用戶院牆外一米止,至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閥門法蘭止)、公用熱交換站和計量站等建設工程。
第六條 集資費標準按下列規定:
(一)單位熱用戶使用常壓蒸汽的,按其設計最大小時熱負荷計算,每噸汽為三十五萬元。
(二)已有民用住宅為每平方米四十元(按建築面積計算、下同);新建民用住宅(包括本辦法發布之日尚未竣工的)為每平方米一百元。
(三)單位公用房屋淨高在三米(含三米)以下的,為每平方米四十元;三米以上的每超高三十厘米(含三十厘米)加收百分之十,或按熱耗指標修正係數收費
建築物設計熱耗指標(每平方米集資費=40元×民用住宅熱耗指標)
(四)單位熱用戶無鍋爐供熱設施的,按本條(一)項標準繳納集資費;已有鍋爐供熱設施的,其最大用熱負荷在原鍋爐額定容量百分之七十以內的部分,可按本條(一)項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其超出部分按本條(一)項標準繳納。
(五)凡被供熱規劃確定為集中供熱調峰鍋爐和熱交換站的單位鍋爐房,其最大用熱負荷在原鍋爐額定容量百分之七十以內的部分,免繳集資費;其超出部分按本條(一)項標準繳納。調峰鍋爐和熱交換站應按熱電公司的要求管理使用。
(六)單位熱用戶對供熱壓力、溫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按供熱成本比例調整集資費。
(七)單位熱用戶增加供熱量的,增加部分按本條(一)項標準補繳集資費。
第七條 集資費列支渠道按下列規定:
(一)單位熱用戶集資費由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其自有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解決;其他事業單位以及機關、部隊等單位按其經費管理渠道採取專項撥款和差額補助解決。
(二)居民熱用戶集資費,由戶主(含離、退休職工所在單位繳納;戶主非正式職工或戶主所在單位確無力負擔的,依次由其同居的配偶、長子、長女及其他親屬所在單位繳納;居民戶也可自行負擔集資費。居民戶中無在職職工的,由其居民戶繳納,但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適當減免。
第八條 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須按下列規定的時間繳納集資費:
(一)錯埠嶺工程規劃範圍內熱用戶須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底前繳納集資費規定額的百分之四十;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繳納百分之三十;餘款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底前全部繳清。
(二)發電廠工程規劃範圍內的熱用戶須於一九九三年底前繳納集資費規定額的百分之二十;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的年底前各繳納百分之四十。
第九條 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須在一九九三年五月底前公布錯埠嶺工程集中供熱規劃區域範圍和單位熱用戶、居民熱用戶名單;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前公布發電廠工程集中供熱規劃區域範圍和單位熱用戶、居民熱用戶名單。
第十條 青島市熱電公司須在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名單之日起二十日內確定各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所需繳納的集資費數額,並書面通知各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
第十一條 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須在收到青島市熱電公司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與青島市熱電公司簽訂集資協定。
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應按協定規定的期限繳納集資費。
第十二條 收繳的集資費由青島市熱電公司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使用該資金,應按規定報批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集資費標準系按一九九二年年度工程預算價格核定的,今後可逐年調整,調整指數由市建委根據年度工程造價確定。
第十四條 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公布錯埠嶺工程和發電廠工程規劃區域範圍後,該區域的單位熱用戶,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的,必須經青島市供熱辦公室審批後,分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在規劃區域範圍內新開工建設住宅和公共建築的建設單位須辦理繳納集中供熱集資手續後,分可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錯埠嶺工程、發電廠工程集中供熱運行後,供熱範圍內的原有鍋爐除確定的調峰鍋爐房外,凡未經青島市供熱辦公室同意,一律不得使用。個別因生產工藝特殊要求或其它原因暫不能參加集中供熱的單位熱用戶、經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經委研究同意後,可繼續使用原有鍋爐至該鍋爐更新時。
第十六條 本辦法集資範圍外的用熱自建工程(如熱用戶界區內自用管理、熱交換站以及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居民熱用戶所在單位籌集。各熱用戶的用熱自建工程應與青島市熱電公司負責建設的熱源廠、站、熱網工程同步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本市其他區域集中供熱和聯片供熱工程建設集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