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批轉關於切實保障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報告

青島市政府批轉關於切實保障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報告公布於1989年12月25日並施行,於1998年8月24日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切實保障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報告 
  • 分類名稱:工資福利
  • 公布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1989-12-25
  • 失效時間:1998-8-24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25
【生效日期】1989-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切實保障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報告
(1989年12月2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政府:
近幾年來,我市企業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勞動、人事、工資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對醫療、病假工資和有關福利制度積極穩妥地進行了一些改革,調動了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數企業違反上級規定,自行改變了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損害了職工的切身利益,影響了改革的順利進行。為解決這一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各項政策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實行承包、租賃的企業,應將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列入承包、租賃契約,切實保障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二、企業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原則,在保障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對勞動保險、福利制度進行切合實際的改革。但改革方案必須經職代會審議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少數單位既不保證醫療,又放棄管理,把醫療費分給職工個人,職工醫療費超支後完全自理的做法,應立即糾正。對因公負傷和曾獲市政府以上單位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及獲得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職工,醫療費應實報實銷。女職工婦科病普查、治療和生育所需費用,應予全部報銷。
三、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現行職工病假工資政策,病假時間要實行累計計算的辦法,即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公負傷休假天數,從休假時記,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一百八十天的(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按工齡長短分別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0~95%的病假工資;超過一百八十天的,改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80%的疾病救濟費
四、企業非因公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規定的標準發給,城鎮戶口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二十一元。擅自扣減不發的,要如數補發。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規定執行。虧損企業的低工資的職工,病假工資低於三十六元的按三十六元發給。
六、外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對國營企業職工規定的標準。
七、要充分發揮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應對職工勞動保險、福利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就存在的問題對企業行政領導進行質詢,並建議其改進,對違反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隨意降低甚至取消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可建議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責任者以紀律處分。
八、凡不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保險法規和政策,隨意降低、停發各項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或不按期繳納養老保險金和退休統籌基金的企業,由勞動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檢查處理。對違反國家和省、市勞動保險福利法規和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對經教育不改的企業經營者,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並取消其評選優秀廠長(經理)、企業家、勞動模範的資格,對情節嚴重的,除對企業經營者給予經濟處罰外,對主要責任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九、企業行政部門與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自調解無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式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部門、各單位執行。
青島市勞動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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