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專職監事會主席暫行規定

《青島市專職監事會主席暫行規定》在1999.03.1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專職監事會主席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監事會的工作,保障國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向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派出的和市級資產運營機構(含政府特定經營部門,下同)向其所屬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的專職監事會主席。
第三條 派入專職監事會主席的市級資產運營機構,由市國資委確定;派入專職監事會主席的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所屬國有控股企業,由市級資產運營機構確定。
第四條 市級資產運營機構的專職監事會主席,按照有關規定程式確定後,由市國資委派出,對市國資委負責。
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所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專職監事會主席,由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程式確定後,由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派出,對市級資產運營機構負責。
第五條 監事會配備秘書一名,協助專職監事會主席工作。
市級資產運營機構的監事會秘書,按照有關規定程式確定後,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出或更換。
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所屬國有控股企業的監事會秘書,按照有關規定程式確定後,由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派出或更換。
第六條 監事會秘書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3年。
第七條 專職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由專門的資格評審機構統一認定。專職監事會主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能夠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忠於職守,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
(三)具有企業經營管理、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八條 專職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按有關規定主持監事會會議並組織實施監事會決議;
(三)組織對重大監督事項的調查、處理、報告;
(四)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向派出單位報告;
(五)完成派出單位部署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職責,應當遵守市有關監事會工作的規定。對專職監事會主席及監事會秘書的考核獎懲工作,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派出監督人員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市級資產運營機構的專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會秘書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會秘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級資產運營機構指定本單位有關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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