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已於1997年10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細則,實施時間,

細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健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是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派出的、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
第三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財務報告,監督、評價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二)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和評價,並提出任免及獎懲建議;
(三)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執行本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行章程的行為,可以要求其改正;
(四)必要時提議召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會議,研究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監事會對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定期就監事會的工作向國務院報告。
第五條 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中國人民銀行代表1人;
(二)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計署、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代表各1人;
(三)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代表1人或者2人;
(四)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1人或者2人。
第六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具有經濟、法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較高的巨觀政策水平,較全面的金融、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知識和較豐富的經濟管理理論與實踐經驗;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監事會中有關部門代表,由各有關部門提名,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後聘任。
監事會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代表,由本行工作人員民主推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後聘任。
監事會中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後聘任。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監事會監事名單向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監事會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從監事會監事中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為專職,監事會其他監事均為兼職。
第十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行監事。
第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後,可以連任,但是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在任期屆滿前不再具備任職條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免去其職務。
監事會其他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再具備任職條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解聘,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三條 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經監事會主席或者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決議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監事會主席可以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召集的重要工作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監事為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召集的重要工作會議和業務會議,及時了解、掌握有關的經濟、金融政策;
(二)查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
(三)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人員提出詢問;
(四)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監事不得泄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監事會及監事均無權干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
第十九條 除被聘請擔任監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代表外,監事會監事不得接受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任何報酬。
第二十條 監事會為履行職責必需的費用,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有關監事會的事宜,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時間

19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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