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青島市城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是於1993年6月21日發布的一條地方性法律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6-21
  • 生效日期:1993-06-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城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1993年6月2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第一條根據《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別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青島市或縣級市(包括嘮山區、黃島區,下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青島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計算,其計算公式:建設項目所缺綠化用地面積等於工程建設用地總面積乘以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規劃控制指標,再減去建設項目實際綠化用地面積。
第四條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進行建設應繳納綠化補償費的標準:
(一)城市一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四百元;
(二)城市二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三百元;
(四)城市四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二百五十元。
各縣級市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五條經批准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建設單位,須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繳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青島市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其他建設工程費用同時代收。
第六條綠化補償費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存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月底,將代收的綠化補償費交財政專戶,其使用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計畫,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七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隨《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一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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