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號令發布 根據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23
- 實施時間:2007.11.23
詞條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詞條簡介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號令發布^根據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號令發布 根據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規劃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並根據建設工程所處的地區分類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地處一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6000元;
(二)地處二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5500元;
(三)地處三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3500元;
(四)地處四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000元;
(五)地處五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000元。前款所指一類地區為二環路以內地區,二類地區為二環路至四環路之間地區,三類地區為四環路以外的建成區,四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五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以外的建成區。
第四條
經批准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應當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按照市園林綠化局核准的數額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綠化補償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畫,由市園林綠化局提出,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六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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