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監督管理規定》已於2001年4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23號
【發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2001-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杜世成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青島市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本規定施行滿一年,對經營規模達不到150輛出租汽車的客運企業,其持有經營權的從業人員可以選擇轉入其他經營規模在150輛以上出租汽車的客運企業。
客運企業拒絕與持有經營權的從業人員簽定管理服務契約的,從業人員可以選擇轉入其他經營規模符合本規定的客運企業。
持有經營權的從業人員應當與所僱傭駕駛員簽定協定,對所僱傭駕駛員的有關經營行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一)業務培訓;
(二)代辦有關證件、票據;
(三)代繳有關規費;
(四)代辦車輛檢驗及換髮證照等手續;
(五)代辦車輛報廢更新手續;
(六)協助處理有關經營活動糾紛;
(七)管理服務契約約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客運企業統一為從業人員代辦車輛保險及保險索賠事宜,並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客運企業為從業人員代辦非法定保險項目的,應當取得從業人員的同意。
客運企業收取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實行收費公開制度。
客運企業對直接受理的投訴,應當在7日內向投訴人作出答覆。
客運企業對無權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報告運輸管理機關。
客運企業達不到規定資質等級的,其持有經營權的從業人員可以選擇其他符合資質等級的客運企業簽定管理服務契約。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等登記事項,不按規定到運輸管理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款或第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出租汽車上設定廣告及有關宣傳品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客運企業不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服務的,由運輸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持有經營權的從業人員可以選擇轉入其他經營規模符合本規定的客運企業。
對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條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