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規定

《青島市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規定》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6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 發布日期:1998-06-17
  • 生效日期:1998-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發布日期】1998-06-17
【生效日期】1998-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
《青島市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規定》已於1998年6月9日經第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 長:王家瑞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青島市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價格管理,促進價格管理民主化、規範化,提高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在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重要商品(或服務,下同)的價格(或收費標準,下同)前,由市物價管理部門組織和邀請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專家及消費者代表對價格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討論和綜合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下列價格調整應當進行價格決策聽證:
(一)自來水、管道煤氣、集中供熱;
(二)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輪渡票價;
(三)公有房屋租金;
(四)中國小教育、托幼收費;
(五)有線電視收視費、重要風景點門票;
(六)依法應當進行價格決策聽證的其他價格調整。
第四條價格決策聽證實行會議制。聽證會由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市計委、經委、財委、建委、財政局、統計局、民政局、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為會議成員單位;同時邀請市人大、政協、民主黨派、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企業以及新聞單位的有關人員和有關專家、消費者代表等參加。
價格決策聽證會,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主持召開,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安排具有一定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第五條凡應當實行價格決策聽證的價格調整,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擬調價執行之日的60日前,向市物價管理部門提交調價申請和調價方案。調價方案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調價的政策依據;
(二)前兩年完整的成本資料;
(三)有關財務分析資料;
(四)對成本增長因素已採取和擬採取的措施;
(五)擬調價的幅度、執行時間;
(六)調價後市場供求狀況和財務變化情況的預測;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六條市物價管理部門接到調價申請和調價方案後,應當根據國家價格政策對調價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國家對該商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成本費用中有哪些不合理的因素應當剔除;
(三)對物價總水平的影響;
(四)與相關商品比價關係是否合理;
(五)與周邊地區和同類城市價格水平是否銜接;
(六)居民、企業、財政的承受能力分析;
(七)是否應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或控制連鎖反應的措施。
第七條價格決策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調價的業務主管部門向聽證會報告調價方案;
(二)物價管理部門報告對調價方案的審查情況;
(三)與會人員對調價方案和審查意見進行討論;
(四)綜合會議討論意見。
第八條物價管理部門向人民政府或上級物價管理部門上報審批的調價方案時,應當吸收價格決策聽證會提出的合理意見或建議,應將聽證情況的有關資料一併上報。
第九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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