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駐郊區單位幾個問題的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對於幾個城市住郊區單位,指定的幾個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02
【生效日期】1982-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駐郊區單位幾個問題的規定
(1982年8月2日)
多年來,我市一部分機關、企事業單位遷建在郊區,這對於調整工業布局,控制城市人口,緩解市區建設中的一些實際困難,起了重要的作用。為了鼓勵更多的企事業單位有計畫地向郊區發展,鼓勵這些單位的職工到那裡去居住,特對城市遷建郊區的單位,以及隨這些單位遷往當地居住的職工和家屬有關戶口、生活供應等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改進戶口管理。凡由市區遷建到郊區的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的戶口從市區遷到當地後,仍按市區戶口對待,遷入或遷出與市區戶口一視同仁。這些單位的職工及其家屬的戶口,過去已由市區遷到當地的,經公安部門核准後,改按市區戶口對待。
第二、改善糧、煤、副食品供應。凡是市區戶口的職工及其家屬,享受與市區居民同樣的供應標準。供應的辦法,糧、煤由糧食局和物資局安排當地糧管所、供銷社供應;副食品和蔬菜供應,由於單位駐地分散,商業部門設網點有困難,各單位可以自辦商店或代營店,由商業部門提供貨源,並優先給予安排。
第三、規劃好職工住宅建設。從長遠考慮,城建部門要根據這些單位的分布情況,規劃好居民點和其他配套設施。這些單位在所在地建職工宿舍,平均每戶建築面積可高於市區5平方米。職工繳納房租,按實有居住面積給予60%的補貼。這些單位為安置離休退休老幹部,要求在市區建一部分住房,有關部門在征地、設計、施工等方面,要給予支持。
第四、安排好職工子女上學、就業問題。有辦學條件的單位,可以自辦或聯辦職工子弟學校。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單位,要支持社隊把學校辦好,社隊和所辦的學校要安排好附近單位職工子女上學。教育部門對這些單位的職工子女到市區上初、高中的,要與城市人口一樣對待。
凡是市區戶口的職工子女勞動就業,按城市待業青年同樣對待。
第五、改善交通條件。公用事業和交通專業客運部門,在安排營運線路、班次時,對駐市郊單位要給予支持。這些單位自備的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用油,商業部門在供應上要給予照顧。
執行上述規定的單位名單附後。今後凡有適用這一規定的單位,必須經上述主管部門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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