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程的意見

為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不斷深化全民創業工作,青島市發布了《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程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程的意見
  • 地區:青島市
  • 單位: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性質:意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程的意見
城鄉建設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12-6

法規內容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不斷深化全民創業工作,推動我市富民強市戰略實施,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現就在全市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發展戰略,圍繞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進一步加大創業工作推進力度,全力打造創業政策最優、創業門檻最低、創業服務最好、創業環境最佳、創業活力最強的國際化城市,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創業、競相創業的良好局面,使創業成為推動青島經濟社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強大動力。
(二)目標任務。通過進一步完善創業政策、強化創業引領、加強創業服務、最佳化創業環境,形成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全民參與、充滿活力的新型創業工作機制,確保成為首批國家級創業型城市。
到2013年,全市政策扶持創業3萬人,組織創業培訓2.5萬人,創業培訓合格率達到90%以上;新創辦私營企業5萬戶、個體工商戶15萬戶。
二、培育創業主體,強化創業引領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創業。將創業作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核心,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重點面向駐青高校在校大學生和在青創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公共創業服務機構和駐青高校的作用,健全創業服務體系,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一系列鼓勵、引導和扶持措施,培育一批優秀青年創業者。大力營造勇於創業的社會氛圍,強化高校畢業生的創業意識,不斷提升創業能力,力爭使高校畢業生創業者比例在目前3.8%的基礎上,每年提高0.5個百分點左右。
(二)鼓勵留學回國人員來青創業。積極為留學回國人員創業搭建平台,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青創新創業。對留學回國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含量高的轉化項目,除落實國家、省有關政策外,在啟動資金資助、科技資助、創業平台等方面,給予專門優惠政策。
(三)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將幫助失業人員創業作為解決當前就業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引導失業人員利用我市現行各項優惠政策,積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重點發展商業加盟連鎖、家庭服務業等投資少、風險低、見效快的項目,鼓勵和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吸納更多失業人員就業。政府扶持或參與開發建設的各類經營性場所的攤位、商鋪,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失業人員出租、出售。
(四)鼓勵農民致富創業。將扶持農民創業作為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實現城鄉居民收入均衡發展的重要途徑,引導和鼓勵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支持農民返鄉創業。結合區市經濟發展優勢和產業結構特點,以發展區域節會經濟、品牌經濟為重點,因地制宜,扶持開發適合本地農民創業的庭院經濟、農家宴、漁家宴、生態旅遊等項目,大力培育“一鎮一業”、“一村一品”,加快發展農村特色經濟。落實貸款貼息、貸款擔保、創業獎勵等扶持農民創業政策,鼓勵農民自主創業。
(五)鼓勵軍隊復員轉業人員再創新業。完善和落實軍隊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制度,加大對軍隊復員轉業人員創業扶持力度,在創業培訓、項目對接、人才支持、資金貸款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引導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從事個體經營,創辦或參辦私營企業。
三、寬鬆創業條件,拓展創業領域
(一)放寬準入領域。堅持“非禁即入”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高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失業人員、農民、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等所有創業者開放。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允許各類創業主體按照平等競爭原則進入。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外設定限制條件。
(二)放寬出資限額、條件。取消個人經營出資限制,凡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註冊資本限制;放寬企業出資管理,實行註冊資本分期繳付。新開辦的企業設立公司,註冊資本一次不能全部到位的,首期出資達到註冊資本20%,且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的,不足部分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在註冊資本全部繳足前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已繳付資本符合該類公司設立條件)的,在不同時減少實收資本和侵害債權人利益情況下,不需提交新的驗資證明;創辦各類農村合夥企業,允許企業和個人的資金、技術以有限責任形式投資入股。對從事種養殖業的,允許以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種養殖物等作價出資。
(三)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對在各類科技園、創業園、寫字樓等經營性場所開辦的中小企業,只要對合法權屬和房屋總面積作一次性確認,可免於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憑已經登記備案的租房協定辦理註冊登記;利用自有土地、租賃土地創辦企業的,可憑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租賃契約辦理註冊;利用住宅房作為經營場所,經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或提交所在居民(業主)委員會證明檔案,符合有關規定的可註冊非生產類企業;對利用網路從事服務業,僱工人數不超過3人,不將住宅作為倉儲和從事危化品經營的,經相關利害人同意後,可將住宅作為住所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申辦個體工商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申請人可以持市場主辦單位、開發小區(含工業小區、科技園區)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作為創業經營場所,辦理註冊登記;農村流動性商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農民在農貿市場或當地政府指定區域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於工商登記。
(四)放寬試營業群體範圍。在執行現行試營業制度的條件、標準基礎上,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將申請試營業人員範圍擴大到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返鄉農民工、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城市困難家庭人員等七類群體,免費核發有效期6個月的營業執照。試營業期滿,要求繼續試營業的,可再延續一次,有效期仍為6個月,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強化政策扶持,最佳化創業環境
(一)加強財政資金投入。市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處於創業前期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提高其自主創新能力。市財政每年安排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基地獎補等項目;每年安排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資金,用於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獎補、創業培訓、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引領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等;每年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進行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持續發展等。鼓勵五市設立農民創業扶持基金,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獎補。各區市政府要加大各項創業扶持資金投入,將相關配套扶持政策落實到位,並根據創業工作需要逐年適當增加。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增加貸款和授信額度,積極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通過政府引導,吸引社會資本、民間投資進入創業領域,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探索完善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模式,為創業者提供初始創業資本。完善“青易貸”項目計畫,降低青年創業者擔保條件,提供靈活便捷的信貸資金支持。實施婦女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開設婦女創業貸款綠色通道,進一步拓寬婦女創業融資渠道。發揮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作用,探索實行“農戶聯保、政府貼息”的創業扶持模式,促進農民創業。
(三)落實稅費減免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加強小額擔保貸款信貸扶持。市財政安排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專項用於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貸擔保。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失業人員、未就業退役軍人、殘疾人、未就業隨軍家屬、被征地農民、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擔保貸款;創辦企業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其中,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
(五)實施自謀職業扶持金和創業補貼政策。進一步完善自謀職業扶持金和創業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區市財政給予每人4000元的資金扶持;對創辦企業的,給予每人5000元的資金扶持。
(六)實施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或本市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帶動就業人數給予每人2000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五、完善創業服務,提升創業能力
(一)健全公共創業服務體系。發揮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中心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用,及時調整、充實創業專家服務隊伍,大力開展政策諮詢、開業指導、項目推介、融資服務等“一條龍”創業服務。落實區市、街道(鎮)公共創業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經費渠道等,加強創業服務平台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創業服務效果。規範創業服務工作標準,完善以“場地+資金+商機+培訓+導師”為主要內涵的一體化創業服務模式,努力打造特色創業服務品牌。
(二)加強創業孵化平台建設。完善“一中心、多基地,有特色、廣輻射”的創業孵化格局,充分利用各類園區、市場和閒置廠房、場地等,建設適合小企業聚集的創業基地,為創業人員搭建創業載體。創業基地要全面落實創業培訓、項目評估、開業指導、跟蹤服務及小額貸款擔保、稅費租金減免等扶持政策,為創業者提供全方位創業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各種類型的創業基地,對達到標準的由市、區市財政給予適當獎補。
(三)加大創業培訓力度。積極開展以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為重點的創業培訓,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對培訓合格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按規定享受相關創業扶持政策。對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開展創業能力提升培訓,幫助初創型小企業逐步做大做強。鼓勵引導駐青高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結合我市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改造需要,增加創業教育內容,開設創業課程,增強各類院校畢業生創業意識,提高創業能力。
(四)深化創業指導服務。利用各級創業指導中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創業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融資服務等。發揮創業指導專家委員會、創業專家志願團作用,積極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諮詢、指導,幫助解決創業難題。建立完善創業項目庫,最佳化創業項目開發和推介機制,引導創業者圍繞新產業、新產品、新科研成果進行創業。深入開展創業助推行動、創業服務高校行、創業大賽等系列創業服務活動,營造良好創業環境,努力幫助創業者成功創業。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紮實推進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將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統籌規劃,完善長效機制。要及時調整充實各級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全民創業工程,結合開展創業型區市、街道(鎮)和社區(村)創建活動,深入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切實抓好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綜合協調。各級發展改革、經信、科技部門負責研究制訂創業產業指導目錄,指導、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創業企業發展。各級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城建、國土資源、規劃、物價和銀行等部門(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責,落實責任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形成創業工作合力。各級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促進全民創業工作。
(二)嚴格督查考核。各級政府要將實施全民創業工程,推進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督辦事項,列入部門政績考核體系進行督查。市政府將創業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體系,每年與各區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各區市政府要建立全民創業目標體系,分解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重點工作安排,進一步完善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工作考核體系。
(三)加強工作調度。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工作指導,定期調度情況,確保全民創業工程紮實推進。各區市政府要落實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季度報送制度,按時匯總上報各項指標、數據。市農委、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部門,要加強創業工作基礎數據、材料日常管理,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情況,配合做好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績效考評。
(四)深化創業宣傳。充分利用報紙、網路、電視等新聞媒體,深入開展創業政策解讀、創業典型宣傳、創業成果展示、創業動態報導等,進一步營造全民創業氛圍。積極開展創業明星評選、舉辦創業大賽等活動,大力宣傳和表彰創業先進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努力在全社會培育創業文化,弘揚創業精神,形成想創業、能創業、創成業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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