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靈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縣黨委和市紀委的雙重領導;縣監察局仍屬縣人民政府序列,接受縣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局的領導。

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鎮科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協助縣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監察部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市黨委、市人民政府、市紀委、市監察局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人民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自治區、市及縣人民政府頒布發的決議、命令、決定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鎮黨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四)負責調查處理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縣人民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他們作出行政處分(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八)按照中辦發〔1997〕5號文第五條關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幹部的提名、任免、兼職、調動,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事先徵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同意”的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核縣屬鎮、廠、場紀委班子及縣直各部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人選,提出任免意見。會同縣直屬有關部門以及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中辦〔1997〕5號文第四條關於“凡屬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提拔任用,黨的組織部門在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徵求同級紀委(紀檢組)的意見”的規定,負責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人選等提出黨風黨紀廉政審核意見。
(十)承辦縣黨委、縣人民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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