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東培

莫東培

莫東培,男,漢族,1968年3月出生,廣西區欽州市欽南區人,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任廣西靈山縣委書記。

2018年9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靈山縣委書記莫東培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東培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廣西欽州欽南區
  • 出生日期:196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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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8.09--1990.07 廣西師範大學政治系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1990.07--1992.04 廣西欽州地區稔子坪煤礦宣傳幹事
1992.04--1993.07 廣西欽州地區稔子坪煤礦工會辦公室主任
1993.07--1994.08 廣西欽州地區稔子坪煤礦工會辦公室主任、稔子坪煤礦酒家經理
1994.08--1994.11 廣西欽州地區欽州港經濟開發區工委辦公室幹部
1994.11--1995.03 廣西欽州市欽州港經濟開發區工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接待科科長
1995.03--1997.04 廣西欽州市欽州港經濟開發區工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秘書科科長,欽州市拓源房地產公司副董事長 (1994.08--1996.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7.04--1997.08 廣西欽州市欽州港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第一副局長(正科級)、交通運輸管理所所長
1997.08--1997.11 廣西欽州市政府辦公室第二秘書科幹部(正科級)
1997.11--2000.08 廣西欽州市政府辦公室第二秘書科副科長(正科級)
2000.08--2002.04 廣西欽州市政府辦公室第六秘書科科長
2002.04--2004.03 廣西欽州市政府辦公室第二秘書科科長
2004.03--2004.04 廣西欽州市經貿委黨組成員
2004.04--2004.07 廣西欽州市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4.07--2006.03 廣西欽州市經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6.03--2006.04 廣西欽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6.04--2008.09 廣西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8.09--2008.10 廣西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經委黨組書記
2008.10--2009.08 廣西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經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9.08--2010.03 廣西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經委主任、黨組書記,市河東工業園區管委主任(兼)
2010.03--2010.10 廣西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市河東工業園區管委主任(兼)
2010.10--2010.12 廣西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0.12—2011.05 廣西欽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05—2011.09 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11.09—2015.03 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5.03—2016.05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委書記;
2016.05—2017年11月廣西靈山縣委書記。
2017.11—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審查。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11月9日,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委書記莫東培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8年1月3日據廣西紀委訊息:日前,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靈山縣委原書記莫東培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莫東培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莫東培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貪圖奢靡享樂,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莫東培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靈山縣委書記莫東培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一案。被告人莫東培被指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總計1.02億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106萬元人民幣和5000加元。
被告人莫東培受審被告人莫東培受審
被告人莫東培在擔任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區長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指示欽州市欽北區財政局用財政資金代欽州某公司繳納稅款人民幣448萬元,後該筆稅款無法追回,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
被告人莫東培在擔任欽州市欽北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明知某公司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9790萬元,違反有關規定,同意為該公司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
另據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東培分別利用其擔任欽州市經貿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經貿委主任、市河東工業園區管委主任、市工信委主任,欽州市欽北區區長、區委書記、靈山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總計1106萬元人民幣和5000加元。
被告人莫東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同意用財政資金代企業繳納稅款,違規決定為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莫東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莫東培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的事實及數額沒有異議,並表示願意積極退贓,爭取從寬處理,但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濫用職權行為提出異議,認為應當免於刑事處罰。經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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