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死亡註銷服務指南

霸州死亡註銷是由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霸州死亡註銷服務指南
  • 受理機構:公安局
事項名稱,行使依據,辦理部門,受理條件,

事項名稱

死亡註銷

行使依據

《河北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執法工作規範》第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條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經法院宣告失蹤的,由利害關係人持宣告失蹤判決書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收回其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零七條 公民應徵入伍的,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軍人身份證件、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收回其居民戶口簿。 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入伍人員花名冊和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存根複印件,依照法定程式直接註銷戶口並收回其居民戶口簿。 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入伍註銷手續時,公安機關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零八條 被軍事院校錄取、屬於現役軍人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一百零九條 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注有“預征對象”字樣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後,憑入伍通知書或軍人身份證件、證明辦理註銷登記。 第一百一十條 出國、出境公民除在國外、境外定居外,不註銷常住戶口。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民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的,憑《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註銷戶口通知單》註銷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民經批准前往台灣地區定居的,憑《批准赴台灣地區定居註銷戶口通知單》註銷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民出國定居或加入外國籍的,應當由本人憑書面申請、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相關證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常住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民已在國(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註銷其戶口。

辦理部門

公安局

受理條件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經法院宣告失蹤的,由利害關係人持宣告失蹤判決書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收回其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零七條 公民應徵入伍的,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軍人身份證件、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收回其居民戶口簿。 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入伍人員花名冊和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存根複印件,依照法定程式直接註銷戶口並收回其居民戶口簿。 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入伍註銷手續時,公安機關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零八條 被軍事院校錄取、屬於現役軍人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一百零九條 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注有“預征對象”字樣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後,憑入伍通知書或軍人身份證件、證明辦理註銷登記。 第一百一十條 出國、出境公民除在國外、境外定居外,不註銷常住戶口。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民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的,憑《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註銷戶口通知單》註銷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民經批准前往台灣地區定居的,憑《批准赴台灣地區定居註銷戶口通知單》註銷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民出國定居或加入外國籍的,應當由本人憑書面申請、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相關證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常住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民已在國(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註銷其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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