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賦稅論是英國重商主義者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利維坦》等著作中所闡述的賦稅思想。 認為國家必須將課稅權、軍事權與司法權充分結合起來,因為國家需要擔當保衛任務,為使統治者課稅權的絕對性與人民自主的納稅道德不發生矛盾,必須協調這種關係。這就形成了霍布斯賦稅利益學說乃至賦稅交換說學派的賦稅思想。
他認為: “人民為公共事業繳納稅款,無非是為換取和平而付出代價,分享這一和平的福利部門,必須以貨幣或勞動之一的形式為公共福利,作出自己的貢獻。”(《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22頁)因此,“間接稅與直接稅,無非就是為不受外敵入侵,人們以自己的勞動向拿起武器監視敵人的人們提供的報酬” 。(同上書,第144頁)霍布斯主張賦稅平均負擔,使各人承受的賦稅負擔與其從國家那裡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他從賦稅利益說的立場出發,主張按照人民消費部分的比例,相應地納稅,使人民具有負擔感,從而保證國家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