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人民電器有限公司、杭州本松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美高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後)。
起草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羅斌、司鶯歌、 李俐、朱俊、方鳳樞、姚波、包志舟、丁廣軍、徐象兵。
主要技術
本標準規定了電磁式帶過電流保護的剩餘電流動作斷路器(以下簡稱RCBO)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基本要求、 RCBO的特性、標誌和其它產品信息、使用和安裝的標準工作條件、結構和操作的要求、試驗、包裝、運輸和儲存、質量承諾。
本標準規定的RCBO適用於交流額定頻率50 Hz、 60 Hz或50/60 Hz,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25 A,額定短路能力不超過25 000 A,動作功能與電源電壓無關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帶過電流保護的電磁式剩餘電流動作斷路器。
本標準規定的RCBO用來對人進行間接接觸保護,這時的設備的外露導電部件應接到一個合適的接地極上;還可用來對建築物及類似用途的線路設備進行過電流保護,也可對由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動作而持續存在的接地故障電流引起的火災危險提供保護。
本標準規定的RCBO適用於非專業人員使用並且無需進行維修。
本標準規定的RCBO預期在污染等級為2的環境中使用。
本標準規定的RCBO適用於隔離,適合於在IT系統中使用。
本標準規定的RCBO是封閉型(不需要一個適當的外殼)。
本標準規定的RCBO的I2t特性符合能量等級3的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
——用於電動機保護的 RCBO;
——整定電流值可由用戶在使用時自行調節的 RCBO。
採用電池的RCBO不包括在本標準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