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石行業規範條件

《電石行業規範條件》是為促進電石行業轉型升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石行業規範條件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31日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0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加快推動電石行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電石行業規範條件》,現予以公告。

全文

總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電石企業,用於引導電石行業轉型升級,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總體要求
(二)電石企業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規範、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要求。
(三)電石企業外部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規範要求。新建電石裝置應布局在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認定化工園區,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等要求。鼓勵電石裝置與蘭炭、石灰石、發電等上游原料和能源,聚氯乙烯、1,4-丁二醇等下游產品生產裝置配套建設。
質量、技術和裝備
(四)電石企業應建立、實施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電石產品質量應符合《碳化鈣(電石)》(GB10665)要求。
(五)單台電石爐容量應在25000千伏安及以上。應採用密閉式電石爐,配套電極電壓、電流、位置及電石爐料倉料位(或重量)、爐氣溫度和壓力、原材料稱重等檢測裝置並配備爐氣組分線上分析裝置,鼓勵配置間冷閉式循環冷卻水系統。電石企業應全面淘汰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設備、工藝。
(六)電石企業應採用集散控制系統(DCS)、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等實時監測生產運行工藝參數、爆炸危險區域有毒和可燃氣體報警信息等。鼓勵企業使用數位化平台,提升企業生產製造、經營管理、運維服務全過程的數位化管理能力,提高智慧型製造水平,支撐企業轉型升級。
節能降碳和資源綜合利用
(七)電石企業應建立、實施符合《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開展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八)電石企業生產電石綜合能耗應不高於823千克標準煤/噸,電爐電耗應不高於3080千瓦時/噸。鼓勵企業對標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加強節能降碳技術改造。
(九)電石企業應制定碳減排方案,每噸電石(折標發氣量300L/kg)二氧化碳排放量應不大於2.1噸(按照《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GB/T32151.10)計算)。
(十)鼓勵電石企業採用立式烘乾裝置烘乾炭材,使用氣燒石灰窯的廢氣餘熱作為炭材烘乾裝置的熱源,電石爐爐體、石灰窯窯體採用高效保溫材料。電石爐爐氣、電石生產過程產生的含炭粉料(包括篩下物和除塵灰)應100%回收和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加強蘭炭烘乾裝置和石灰窯尾氣中的二氧化碳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電石企業對電石生產界區的各種顯熱進行回收利用,加強對風能、太陽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
(十一)電石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環保標準,建立、實施符合《環境管理體系標準》(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國家與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新建、改擴建電石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二)電石企業應依法申請和取得排污許可證,依規建設、維護排放口監測點位,開展自行監測、公開監測數據,並做到達標、達總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規處置。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氰化氫等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8)要求。電石企業石灰窯應達到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石灰窯行業B級指標要求,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等方式達到A級指標要求。電石爐爐氣淨化除塵灰等應在廠區內密閉貯存,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原料進廠、加工、輸送和產品包裝等易產生揚塵的環節,應設定相應的收塵、抑塵設施。電石生產過程不得隨意排放煙塵,電石出爐口應設定煙塵收集裝置。企業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需符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還應滿足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要求,防範環境風險。企業記憶體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新增污染。屬於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開展自行監測。
(十三)電石企業應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等要求,依法披露環境信息。鼓勵重點區域內企業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優先採用清潔運輸方式。
(十四)電石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安全、消防和職業衛生
(十五)電石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消防、職業健康條件,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六)電石企業應嚴格依法執行安全評價、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依法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新建、改擴建電石項目安全、消防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依法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鼓勵企業按照《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要求,開展過程安全管理。
(十七)電石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按照《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電石生產安全技術規程》(GB/T 32375)要求,強化安全控制。企業應制定《爐內漏水應急預案》《電極軟、硬斷應急預案》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和評估,並配備安全、消防、職業健康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器材設備、個體防護用品,依法配備消防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
(十八)電石企業應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控,電石原料破碎、篩分、烘乾、輸送、儲料、加料,以及粉塵收集、電極壓放、爐氣淨化(或尾氣處理)等環節應全部實現自動化控制,生產過程不得採用人工加料等現場操作方式,鼓勵在電石出爐環節採用機器人操作、爐蓋的爐門應實現遠程操控啟閉、爐蓋附近及爐氣淨化區域應採用機器人巡檢、處理料面應採用遠程操控的料面處理機器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線上監測監控率應達到100%,建立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鼓勵企業開展“工業網際網路+安全生產”建設。
(十九)電石企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規範管理
(二十)電石行業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電石行業企業規範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電石行業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均可依據《電石行業規範條件》自願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電石行業企業規範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範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並委託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複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複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徵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一)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範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後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已公告的規範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等)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電石行業企業規範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變更公告。
附則
(二十二)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三)本規範條件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